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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公司法擴權有必要 制衡不能少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5日 15:20 來源:

  證券時報

  陸志明

  證券法、公司法修訂草案在8月23日起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遞交二審。據悉,審議將進一步完善證監會準司法權,此次修訂主要對準司法權增加相關程序上的設定。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證監會行使調查、檢查的權力時應獲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的批准;二是應保證執法過程的規範,出示有關調查、檢查證明等證件,並保證有兩個以上工作人員同時進行調查;三是限制當事人的強制措施在滿足一定條件後應予以及時解除。

  古語雲:“亂世用重典”。中國證券市場建立時間短、市場和監管機制尚未健全,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借鑒先進市場的管理經驗,用有力的手段塑造有序的市場體系,這正是證監會完善準司法權的根本原因所在。

  任何一項政策的執行效率不僅取決於政策制定者的本意,在更多現實的情況下,還取決於政策執行程序的完善。此次提交二審的證券法草案同樣是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角度來制定執行程序的。

  首先,事前的行為規範。為提高證監會執法的審慎性和準確性,需要提高其行使調查權力的成本。特別是在執行資金賬戶凍結和查封這一類對當事人産生重大影響的司法權時,謹慎從事尤為重要,一旦出現問題,必須要有人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因此,證監會執行準司法權必須得到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負責人的審批。

  其次,事中的行為規範。為提高證監會執法的嚴肅性和合法性,需要規定其行使調查權時嚴格的行為準則。這些準則對於預防和解決實際發生的衝突是十分有效的,如規定證監會執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必須出示有關調查的證明;在內部控制制度上,為避免出現違規操作的現象,執行調查時必須有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在場,形成相互監督。

  最後,事後的行為規範。為提高證監會執法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需要保證在被調查人達到監管要求時能夠恢復其正常經營。如證券公司接受責令整改以後達到監管標準,通過驗收,則其被限制凍結的賬戶應該及時予以解凍,高層管理人員的行動限制也應得到解除。畢竟證監會執行的是準司法權,其執行的目的也只是為了更好地監管市場。

  證監會取得準司法權,可以對證券市場中的不法行為更迅速地採取行動,減少損失。不過如何防止執法過程中權力被擴大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程序的完善只是從技術層面部分約束了證監會權力的放大,如何從戰略層面考慮這一問題更為迫切。

  筆者認為,不妨利用現有的資源實現權力的相互制約。在缺乏終極監管者的情況下實現權力的制衡是一條上策。從現有的條件來看,證監會是準司法行政機構;而人大可以制定證監會的行為規範,或制訂法律草案;法院對證券法和各項規定條文具有最終的解釋權,並可對證監會的結果提出異議,可以認為是最終執法機構。把以上三者聯絡起來,不難建立三權分立的制衡體系,防止任何一方的權力無限擴張。

  當然,這只是初步的結構分析,真正實施起來絕非如此簡單,現有的證券法還遠未完善到這一步;各部門的相互協調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這一切留待我們在實踐中去不斷地健全完善。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世界經濟係)

責編:劉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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