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央視社區 | 網絡電視直播 | 點播 | 手機MP4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證券法三審草案出現新變化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0月22日 15:18 來源:

  本報記者 歐陽曉紅 北京報道

  將於10月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三審,並交付表決的《證券法》修訂草案看來通過在即。

  “三審肯定能過。修訂過後的證券法已盡可能地均衡各方利害關係,最大程度地做到完善。”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調研室副主任、《證券法》起草修改工作小組組長許健博士告訴本報。

  “因為有一個好的草案,所有的重大問題均在一審中被提及並討論,加之二審又有一個好的延續性。”知情人士表示。兩年前啟動《證券法》修訂草案,幾乎有一年零八個月都在討論調整諸如分業經營與監管、現貨交易、融資融券、國企炒股、銀行資金入市等五大焦點六大條款。“該解決的重大問題早就提出來了,剩下的只是整合。”

  而許健也表示,“現行《證券法》把證券限制起來,所有的資金都無法流進來,使之成為孤島;其發展根本有悖于‘國九條’,這些都將被打破,新證券法旨在建立健全完善的證券市場機制,保護投資者利益。”

  從2003年7月18日成立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起草修改工作組算起,修訂已歷時2年零3個月。

  三審草案亮點

  在延續二審稿的基礎上,三審修訂草案更多的還是微調與完善。

  此前業界頗為擔心,修訂草案是否賦予證監會太大的權限?

  本報獲悉,出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考慮,必須賦予證監會司法權,不過,證監會同時也將受到法律監督。新法第十章“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第一百八十條第(七)條中,“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違法行為時,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加了一個前提條件,即“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批准”。

  第一百八十一條的具體描述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其監督檢查或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和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而二審稿中備受關注的“黑嘴”問題,即禁止證券諮詢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傳播媒體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在三審修訂草案中亦得以修正,“應該是變堵為疏,去掉了‘禁止’二字,但嚴加管理,一旦違規則予以重罰。”知情人士稱。

  此外,第三章第四節“禁止交易行為”第八十、第八十一、第八十三條款分別調整為“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賬戶;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産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至於與《公司法》的銜接,許健在之前接受本報採訪時曾表示,由於歷史原因,《公司法》中關於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證券發行的一章內容應屬於《證券法》,為將此章內容移至《證券法》,原本定於6月二審的草案延至8月,兩法一併調整。而據記者了解,在三審的修訂草案中,移入的公司法章節與證券法的“嫁接”較為和諧。

  理解誤區

  時逢股權分置改革之際,市場有觀點認為,《證券法》的修訂應吸收股改經驗。

  “股改與《證券法》根本就無關。股權分置不是個法律問題;一個是政策性的限定,一個是法律框架。即使是現行的《證券法》,所考慮的環境也是全流通條件下的,它從未劃分過國家股、法人股或流通股等;股權分置所産生的對價支付問題是一個政策調整問題,根本不存在法律吸收的問題。”許健認為。

  而且,“不能急功近利的看這部法,它更多地是亦步亦趨地改善交易環境,完善市場基礎設施,發揮市場機制,形成一種誠信氛圍、它的作用會循序漸進地顯現出來的,儘管目前市場主要矛盾還在於對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穩定市場定價系統,建立一個價值體系與投資標準,使得參與者的行為由短期行為轉化為長期投資,但這些都不應屬證券法調整範圍,這個問題國務院有關方面已經在著手解決。”

  在許健看來,像“T+0”這樣的問題需經國務院批准,有可能由交易所去商榷。重大交易方式的變更必須交易所先報證監會,再報國務院批准。他認為,“T+0”等於是變相地助長了投機之風,同時,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三類市場禁止交易行為“都可能通過T+0的方式變相産生,在同一賬戶進行對敲製造價格,很明顯是違法行為,這種交易規則是不會出臺的”。

  “事實上,《證券法》既是公法又是私法。公法協調部門之間權益,私法保護投資者利益,確切而言,《證券法》是公法與私法集合調整各種關係的一部大法”,許健説,“通常國外的證券立法體制是制定七至八部法實現的,如招股説明書法、證券交易法、監管法等,而我們亦是一章一章並在一起最終合為一個整體。這其中要調整的關係很複雜,方方面面的權益都需要協調和調整。”

  許健介紹説,在修訂過程中,得到國際證券法律專家全面的技術支撐,起草工作小組認真地研究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幾乎所有的證券立法文本,結合國情認真汲取並消化國內外各方有益建議,融會貫通。10月1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新任主席克裏斯托佛考克斯表示,修訂的中國《證券法》非常強大,而且看上去很熟悉,有許多共同的觀點;但真正的問題在於執法、在於使市場參與者的行為符合法律要求,怎樣在中國金融市場去執行,而僅僅不在於法律是否足夠。

  “執法是重中之重”,許健認為,“然而,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完美的,雖然各方都已盡了最大努力去權衡部門與投資者利益。”

  據了解,貨幣市場的金融創新産品照國際慣例也屬證券範疇,國外證券法體系中均置入了金融創新産品,但囿于我國國情,此次還無法做到。“等以後監管體系變成大一統了,再來調整,證券法將會更加完善。”許健説。

  知情人士透露,三審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共240條,而現行《證券法》為214條,數據變化絕不意味著簡單的加減關係,“更為重要的是,三審通過之後的《證券法》制定了一個好的遊戲規則,市場將變得透明、行為規範、操守誠信等,使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有了根本保障。”許健説。

  經濟觀察報

責編:劉子瑜

相關視頻
更多視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