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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與瓊花一起飄落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13日 14:43)

  中國證券報:6月25日上市當天誠信承諾音猶在耳,然而,上市不到半個月,江蘇瓊花就凋零了。兩筆委託理財、三項鐵板釘釘的事實,卻在6月18日刊登的上市公告書中"忽略不計"了。 要不是投資者窮追不捨,要不是深交所去函查詢,約見談話,江蘇瓊花可能還想一直"忽略"下去。但是,紙終究包不住火。昨日,深交所果斷向開板不到兩個月的中小企業板中違規者舉起砍刀------在它有限的職權範圍內公開譴責江蘇瓊花董事長于在青、董事兼總經理敖吟梅,並將這一污點記入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開譴責,記錄在案,處罰及時,作為信息披露的一線監管者,深交所所能做的都做到了。可是,市場並不領情,當天除天奇股份外,中小企業板滿板則綠。已上市的16家公司股票中,3隻跌停,9隻跌幅在7%以上,11隻創出開市以來收盤價新低。 應該説,對於在中小企業板裏上市的民營企業,投資者從一開始就或多或少地存有戒心:誠信的砝碼有多重?然而,從一些公司知道要上市就向老股東大額分紅,到現在的江蘇瓊花隱而不報"該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投資者領略的只是自己一顆一再受傷的心。 交易所是不是處罰太輕了?相對於20333.2萬元的實際募資,一紙公開譴責能在江蘇瓊花違規者的心裏蕩起多大的漣漪?昨日,滿懷悲憤的投資者打電話來向記者抱怨。要説的是,交易所已將它的處罰權用到極限,違規公司可能不當回事的"公開譴責",對於交易所來説已是最嚴厲的"武器"了。 罰款?河北功誠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説,交易所顧名思義就是交易的場所,它是事業單位,罰款必須有法律授權。目前,交易所沒有這個權限。 受害的股民能否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助理劉峻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200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導致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投資者行使索賠權必須要以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作為前置條件。目前這一條件還不具備。 國外募股資金專項託管,遇到證券欺詐股民能夠提起集體訴訟,有關法律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深受上市公司誠信缺失之苦的國內投資者談起這些無不心馳神往。然而,我們的違規成本太低了,我們的懲罰機制跟不上。因此,身處弱勢的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訴求的只能希望我們投資的公司當家人"道德良知",可是,在白花花的銀子面前,斂財者哪個眼睛不是賊亮放光? 制度性的缺陷已在阻礙我們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們是在高揚著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大旗,我們缺乏的確是落到實處的具體措施。從大的方面講,我們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從過去"國有對個人"計劃經濟體制中完全擺脫出來(所有的都是國家的,包括個人在內),然而我們現在在搞市場經濟了,經濟主體多元化了,不乏一些先富起來者正是利用法律的缺陷,在劫掠原屬於國家和別人口袋中的錢財。從小的方面講,我們必須做到有法必依,江蘇瓊花之所以可以瞞天過海,保薦人、律師、註冊會計師就能像沒事人似的超然物外? 交易所劍指瓊花,好處在於給其他準備或將要進入中小企業板的民營企業提個醒,及時充分真實地向投資者披露應該披露的信息。瓊花這麼短的時間"出事",可能會給整個中小企業板帶來"信用株連",講誠信者以及後來講信用者可能要為瓊花"埋單"。受害最深的當屬目前投資江蘇瓊花股票的投資者,昨日9.98%的跌幅,跌去的都是實實在在的財富。一起失去的還有市場信心。

責編:小荷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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