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權分置改革中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基金字[2005]138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權證的方案。作為一種證券品種,權證有其自身的運行特點。對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投資權證的問題,應當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開展,待積累一定經驗以後,再根據市場情況作進一步規定。目前,為規範基金的投資運作,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將股權分置改革中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投資權證試點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權分置改革中被動獲得的權證,並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賣出該部分權證或行權。
二、基金可以主動投資于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發行的權證。
三、基金管理人擬根據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産投資權證的,應當遵照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並將權證投資方案報告中國證監會並公告。權證投資方案應當列明基金投資權證的比例限制、投資策略、信息披露方式、風險控制措施等,並充分揭示相關投資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進行權證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産凈值的千分之五。
(二)一隻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百分之三。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超過該權證的百分之十。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不受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的投資策略和風險收益特徵,制定切實可行的權證投資方案,並可以在本通知第四條允許的比例範圍之內約定該基金投資權證的具體比例。
六、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條第(二)、(三)項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權證投資方案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之內調整完畢。
七、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進行權證投資時,不得通過內幕信息獲得不當利益,不得操縱權證價格或標的證券價格,不得利用權證投資進行利益輸送。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認真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建立健全權證投資管理制度,並專門針對權證投資制定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責編:劉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