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堅
○委託理財資金未獨立存放,與被處置證券公司其他資金混同使用,認定為委託理財資金被挪用
○多名個人資金集合後以單一個人或虛擬自然人名義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理財協議,認定為個人委託理財,按單一個人債權處理
○對於挪用的正常經紀類個人客戶的證券,由託管清算機構負責甄別確認,報證監會審查後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按有關規定予以收購
○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大額個人債權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證明的,應書面説明收入來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證明的合理原因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關於證券公司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客戶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理財協議後,無論是否有過交易記錄,如委託理財資金未獨立存放,與被處置證券公司其他資金混同使用,則認定委託理財資金被挪用。
通知説,多名個人資金集合後以單一個人或虛擬自然人名義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理財協議,認定為個人委託理財,按單一個人債權處理。公告處置日前委託理財或借貸關係已經終止,同時公司有真實資金轉入的,客戶資金賬戶內資金餘額屬於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證券公司或營業部虛增客戶資金賬戶內資金,沒有真實資金轉入的,不能認定為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個人債權收購金額以截止公告處置日的當期未結清合同約定的本金餘額為準,當期未結清合同中證券公司已支付的高息,從收購本金中扣除。
通知明確,對於挪用的正常經紀類個人客戶的證券,由託管清算機構負責甄別確認,報證監會審查後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按《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中關於個人債權的規定予以收購。《收購意見》中關於地方政府負責甄別和籌集10%資金的規定不適用本條。
通知要求,各託管清算機構應嚴格按照《收購意見》和《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實施辦法》登記個人債權,對個人債權登記資料的真實性、一致性進行審查,嚴把登記關。託管清算機構在向甄別確認小組報送個人債權登記材料時,應對登記過程中發現的疑點問題詳細説明,並積極配合甄別確認工作。甄別確認小組要嚴格按照《收購意見》及《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個人債權進行甄別確認,對託管清算機構報告的疑點、問題和大額個人債權應嚴格審查。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大額個人債權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證明的,應書面説明收入來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證明的合理原因,並就收入的合法性做出承諾,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如收入來源為借款,應由最終提供資金者出具合法收入證明或公證部門的收入公證書。對於未按時登記的個人債權,可以在託管清算機構確定的延長期內補充登記。債權人應書面説明未及時登記的理由。地方政府甄別確認小組應對補充登記的個人債權進行甄別確認。
通知還要求,各地政府應嚴格按照《收購意見》及《實施辦法》加快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工作,準備好地方收購資金,並儘快將甄別確認結果及其明細情況、甄別確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等反饋託管清算機構和當地證監局。託管清算機構應將各地個人債權甄別確認情況連同有關材料一併報告證監會,向證監會提出再貸款申請。
去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製定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此後又制定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實施辦法》。
責編:劉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