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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告:非金融機構可從事債券逆回購交易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6月14日 09:05 來源:中國證券報

  中國人民銀行昨日發佈13號公告稱,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可以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所有具備做市商資格或債券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債券交易。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可以開展債券逆回購交易業務。

  在央行2000年發佈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規定,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

  結算。而央行13號公告無疑是對這一條款有所放鬆。此外,允許非金融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逆回購交易業務,對其今後開展買斷式回購業務進而套期保值或從事債券組合套利留出空間。央行也表示,此舉將進一步推動非金融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方便其進行債券投資,培育機構投資者隊伍,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的快速健康發展。

  公告還稱,從2006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將於每年的1月下旬在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中國債券網和中國貨幣網上公佈上一年度債券結算代理人的代理丙類賬戶開戶數、代理丙類賬戶債券託管量、代理丙類賬戶債券結算量和代理結算筆數等指標。

  根據現有規定,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結算機構是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投資者開始交易前必須先在中央國債登記公司開立債券賬戶,債券賬戶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賬戶成員需經人民銀行批准,可開展自營業務並可代理丙類賬戶成員進行債券結算;乙類帳戶成員必須是金融機構,僅可開展自營業務;丙類賬戶成員必須通過甲類賬戶成員代理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債券結算。(記者 郭鳳琳)

責編:劉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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