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海外經驗能否“拿來”
央視國際 (2005年02月23日 09:21)
——訪湘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金岩石
日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正式啟動,但在資金來源、賠償範圍、管理運作模式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待解決的問題。美國與日本等成熟市場早已設立了類似的基金,他們的運作經驗對我們有什麼借鑒意義?為此,記者採訪了湘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金岩石。
保證資金來源的客觀性和一般性
金岩石表示,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首先要保證資金來源的客觀性和一般性。國外的一些成熟做法值得借鑒。美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簡稱SIPC,是一家準協會機構,主要功能是“防範證券公司破産所帶來的投資人的非交易損失”,金岩石介紹説,SIPC的資金來源有四個:國會當時成立時的發起基金;財政部和聯邦儲備銀行各出10億美元的信用額度即無擔保貸款;每個會員公司每年所必須交納的會費;所有資金經由SIPC投資獲得的利息收入等。
金岩石認為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對於整個市場參與者的風險防範補充,應該是關聯方一般性的承諾,國家、銀行、財政、券商都有避免風險的意願。目前國內規定將股票、可轉換債等發行時所有申購凍結資金利息劃歸為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之一,這和其他地區的做法不同,由於在美國不是實名認購而是承諾式認購,即在獲得股票之後交錢,所以並沒有這筆利息收入。亞洲地區採用實名認購,需要先交錢,所以産生這部分利息收入,對此多數劃歸承銷商,我國是將這部分收入歸上市公司。但是否將這部分收入納入投資者保護基金中,金岩石認為值得商榷。
補償對象應是投資者賬戶
對於投資者保護資金的用途,金岩石認為,應該首先明確補償的是證券公司的賬戶還是投資者的賬戶。一般認為應當是保護投資者的賬戶。其次要明確是保護常規性運營還是非常規性運營,如果因交易商操作失誤導致意外,則需要基金賠償。如果是非常規運營,基金可以先行賠付,然後再和證券公司打官司。這樣就把投資人非交易系統風險和證券公司運行的系統風險分開來。並且應明確欺詐行為不受保護,如因欺詐行為導致投資者損失的,則要追溯關聯當事人的責任,甚至個人財産。這樣就不會傷害到證券市場的誠信。
基金是獨立的法人機構
此外,在具體運作上也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美國的SIPC是完全獨立的法人機構,收費通過證券業協會的網絡收費,執行則通過證監會的網絡執行。可以獨立運作基金,也可以委託投資。從賠償辦法上來看,美國證券公司在破産的時候,證監會調動聯邦調查局介入,同時在一定時間內給客戶發信,告知其從現在開始帳戶由另外一家證券公司接管,提醒核對資産。如果接管公司沒有收到足夠的證券,證券投資保護基金會立刻賠付,按照規定SIPC對每個帳戶的償付上限為50萬美元,其中現金10萬美元。如果SIPC覺得不應當由基金賠付則會起訴破産證券公司,進入司法程序。
防微杜漸方能化解賠償風險
金岩石認為保護投資者不受損失,並不在於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多少,最合理的辦法就是不要讓風險放大,不要讓證券公司出現大的窟窿。在源頭上解決仲介機構的問題。據悉,截至2003年年底,SIPC的資産規模達到了12.49億美元的水平,相對於美國證券市場總體規模,以及NASD(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註冊的6400多家證券公司來看,其資金規模實際上並不大。在長達33年的歷史中,SIPC累計也只動用了4.24億美元的自有資金用於賠付投資者。
金岩石博士介紹説,國外證券公司的自有資金和客戶資産是嚴格分離的,自有資金按註冊規定有三個級別。每年這些公司都要進行年檢和註冊,要保證符合凈資本規定,才能夠保持業務資格。當出現公司凈資産低於凈資本規定時,公司需在24小時內發出電報,通知證監會和NASD,並在電報發出後48小時內注入資金,之後再發聲明已經有錢進帳,否則將宣佈關門。證監會和協會,如果發現哪家公司在任何一天沒有達到資金要求也沒有發電報,該公司也就停止營業。所以這些公司的風險沒有積累期,也就不會産生大的賠付。他還提到國外的證券公司都會通過保險公司對客戶的帳戶進行保險,目前比較多的帳戶保險額度在1000萬到3000萬美元之間。超過保險額度的帳戶資金則建議客戶另外開設帳戶。
金岩石認為,國內券商産生問題,根本在於採用席位交割制。證券公司和客戶的資産實際上在一個席位上進行,券商在合法運營客戶的資産,帶來損失就可能波及到客戶。所以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要採用保證金獨立存管、克服席位交割中的混合現象,另一方面要給券商開闢合法的融資渠道,有堵有疏,雙效結合。保證投資者開戶不會因為證券公司經營而受到損失,如果券商破産,也有一個機構來賠付投資者。(記者 朱茵)
責編:劉科研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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