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競賽規程


1 規則和規程的適用範圍
1.1 比賽類型
1.1.1 “國際賽”,即一個以上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1.1.2 “國際比賽”,即不同協會代表隊之間的一場比賽。
1.1.3 “公開賽”,即所有協會的運動員均可報名參加的比賽。
1.1.4 “限制賽”,即除年齡組外只限于特定組別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1.1.5 “邀請賽”,即限于個別邀請的、指定運動員報名參加的比賽。
1.2 適用範圍
1.2.1 除了2.1.2.1.1另有規定外,規則將適用於世界、洲和奧林匹克的比賽,公開賽 和國際比賽,除非參加的協會達成另外的協議
1.2.1.1 理事會可授權公開賽的組織者,採用執委會頒發的實驗性規則。
1.2.2 建議比賽規則適用於所有其它國際賽,並建議各協會舉辦國內比賽時採用此比賽規則。
1.2.3 國際競賽規程應適用於下列比賽:
1.2.3.1 世界和奧林匹克的比賽,除非理事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事先通知了各參賽協會;
1.2.3.2 洲的比賽,除非有關洲聯合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事先通知了各參賽協會
1.2.3.3 公開錦標賽(2.6.1.2),除非國際乒聯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由參賽者按
1.2.4條規定予以同意; 2.l.2.4 不符合本規程任何條款而舉辦的公開賽,應在報名錶中説明變化的性質和范 圍;填寫並提交報名錶應被視為報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內容在內的比賽條件。
1.2.5 建議此競賽規程適用於能遵守章程的所有其它國際比賽。
1.2.5.1 除洲錦標賽以外的地區性比賽,可以按照有關地區當局不時制定的規則舉行。
1.2.5.2 非會員組織主辦的國際限制賽和邀請賽以及經許可的國際比賽,可以按照主辦機構制定的或共同同意的規則舉行。
1.2.5.3 限于一個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可以依據該協會制定的規則舉行。
1.2.6 通常,本規則和國際競賽規程被認為適用於所有國際比賽,除非各項變化事先得 到同意,或明確寫入已公佈的該比賽規程中。
1.2.7 規程的詳細説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規格的説明,應以理事會許可的《技術文件》和《裁判員手冊》的形式公佈。

2 器材和比賽條件
2.l 比賽器材
2.1.1 公開賽的報名錶或競賽指南應詳細説明將使用的球臺的牌子和顏色,球網裝置的牌子,以及球的牌子和顏色;器材的選擇應由比賽所在地的協會從國際乒聯現行批准的牌子和型號中挑選。
2.1.2 對比賽器材的批准或許可,應由器材委員會代表理事會執行;如果在任何時候發 現繼續生産或使用某産品對乒乓球運動有害,則取消對該器材的批准。
2.1.3 球拍擊球拍面的覆蓋物應是國際乒聯現行許可的牌子和型號,並在其邊緣必須附有清晰可見的商標型號及國際乒聯(ITTF)的標記。
2.1.4 球扳覆蓋物可用壓力感應膠紙或其它國際乒聯批准的粘合劑進行粘合;如發現任 何運動員的球板上含有被禁止使用的粘合劑成分,將取消其參加當場比賽的資格 並報告其所屬協會。
2.2 服裝
2.2.1 比賽服一般包括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短襪和運動鞋;其它服裝,如半套或 全套運動服,不得在比賽時穿著,得到裁判長的允許時除外。
2.2.2 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可以是任何顏色,但其主要顏色應與比賽用球的顏色明 顯不同。短袖運動衫的袖子和領子除外。
2.2.3 比賽服上可以有:
2.2.3.1 在前面式側面,總面積不超過64平方厘米的徽章或字樣,廣告除外;
2.2.3.2 在運動衣背上的號碼或字樣,用於標明運動員、運動員的協會,或在俱樂部比賽時,標明運動員的俱樂部;
2.2.3.3 按照2.2.4.6條款規定的廣告。
2.2.3.4 經國際乒聯批准的國際乒聯標記為“ITTF”。
2.2.4 在運動員運動衫背後的中間位置應優先佩戴被組織者指定的用於標明運動員身份 的號碼布,而不是廣告。這個號碼布應是長方形,面積不大於600平方厘米 (A4)。
2.2.5 在運動服前面或側面的任何標記或裝飾物以及運動員佩戴在比賽服上的任何物 品,如珠寶裝飾等,均不應過於顯眼或反光,以致影響對方的視線。
2.2.6 服裝上不得帶有可能産生不悅或低毀本項運動聲譽的設計或字樣。
2.2.7 有關比賽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問題,應由裁判長決定。但裁判長不得否定國際 乒聯已許可的式樣圖案。
2.2.8 團體賽同隊運動員,或同一協會運動員組成的雙打,服裝款式和顏色應一致,鞋 襪除外。
2.2.9 比賽的雙方運動員應穿著顏色明顯不同的運動衫,以使觀眾能夠容易地區分他們
2.2.10 當雙方運動員或運動隊所穿服裝顏色類似,且均不願更換時,應由抽籤決定某一 方必須更換。
2.3 比賽條件
2.3.1 賽區空間應不少於14米長、7米寬、4米高。
2.3.2 賽區應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擋板圍起,以與相鄰的賽區及觀眾隔開。
2.3.3 世界級比賽中,從臺面高度測得的照明度不得低於1,O00勒克斯,其它比賽中不 得低於600勒克斯。賽區其它部位的照明度不得低於比賽臺面照明度的一半。
2.3.4 光源距離地面不得少於4米。
2.3.5 場地四週一般應為暗色,不應有明亮光源,或從窗戶透過本加遮蓋的日光。
2.3.6 新的地板不能顏色太淺或反光強烈而且表面不得為磚、水泥或石頭;在世界級比 賽和奧運會比賽中,地板應為木制或國際乒聯批准的某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膠 地板。
2.4 廣告
2.4.1 在賽區內,廣告只能在規定設置的器材和裝置上展示,而不能單獨設置廣告。
2.4.2 賽區內任何地方不準使用熒光或發光的顏色。
2.4.3 擋板內側的字樣和標記禁止使用白色或黃色,亦不得超過兩種顏色;其總高度應 限制在40厘米以內。
2.4.4 球臺上的廣告只能展示在臺面兩個側面和兩個端面上,並且每個廣告的總面積不 得超過200平方厘米。永久性廣告只限于製造廠家的商標、標記或名稱,每半邊側面上可有一個廣告,但是主辦單位可允許其它的臨時廣告,每邊側面和每個端面上可放一個廣告。
2.4.5 賽區內在裁判桌或其它器材上的廣告,其任何一面的總面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 米。
2.4.6 比賽區域每個半場的地板上均可有一條廣告,面積不超過3平方米,且與球臺或 檔板的距離不得少於2米;此外,製造商名稱和標誌的面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所有上述圖樣的顏色應與地板顏色相同,但可以淺些或深些。
2.4.7 運動員服裝上的廣告應受下列限制:
2.4.7.1 製造廠家的正常商標、標記或名稱所佔總面積不得超過24平方厘米;
2.4.7.2 短袖運動衫前面或側面不得有3條以上的廣告,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厘 米,每條廣告必須明顯分開;
2.4.7.3 短褲和短裙上可有一個面積不超過40平方厘米的廣告;
2.4.7.4 短袖運動衫的背部可有一個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厘米的廣告;
2.4.8 運動員號碼布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厘米;
2.4.9 裁判員服裝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100平方厘米;
2.4.10 比賽服和號碼布上不得有煙草製品、含酒精飲料或者有害藥品的廣告。

3 裁判人員的管轄權限
3.1 裁判長
3.1.1 每次競賽應指派一名裁判長,其身份和工作地點應告知所有參賽者及隊長。
3.1.2 裁判長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3.1.2.1 主持抽籤;
3.1.2.2 編排比賽日程;
3.1.2.3 指派比賽工作人員,並在必要時撤換比賽工作人員;
3.1.2.4 主持比賽官員的賽前短會;
3.1.2.5 審查運動員的參賽資格;
3.1.2.6 決定在緊急時刻是否中斷比賽;
3.1.2.7 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是否可以離開賽區;
3.1.2.8 決定是否可以延長法定練習時間;
3.1.2.9 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能否穿長運動服;
3.1.2.10 對解釋規則和規程的任何問題做出決定,包括服裝、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
3.1.2.11 裁判長有權決定在比賽緊急中斷時,運動員能否練習,以及練習地點。
3.1.2.12 對於不良行為或其它違反規程的行為採取紀律行動;
3.1.3 在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同意下,當裁判長的任何職責託付給一些其他人員時,這些 人員中的每個人的特殊職責和工作地點應告知參賽者及隊長。
3.1.4 裁判長或在其缺席時負責代理的副裁判長,在比賽過程中自始至終應親臨比賽場 地。
3.1.5 如果裁判長認為必要,可在任何時間更換裁判員、副裁判員或計數員,但不得更 改被更換者在其職權範圍內就事實問題做出的判定。
3.2 裁判員
3.2.1 每場比賽均應指派1名裁判員和1名或2名副裁判員。
3.2.2 裁判員應坐或站在球臺一側,與球網成一直線。副裁判員應面對裁判員坐在球臺 另一側,當只有一名副裁判員時,他應與球網成一直線;當有兩名副裁判員時,他們應分別與一條端線成一直線。
3.2.3 裁判員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3.2.3.1 檢查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如有問題向裁判長報告;
3.2.3.2 如果雙方運動員對比賽用球不能達成協定,可任意決定一隻比賽用球; 3.2.3.3 主持抽籤確定發球、接發球和方位。
3.2.3.4 運動員由於身體傷殘不能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應由裁判員進行裁定。
3.2.3.5 控制方位,發球、接發球的次序,糾正上述有關方面出現的錯誤;
3.2.3.6 決定每一個回合得一分或重發球;
3.2.3.7 根據規定的程序報分;
3.2.3.8 在適當的時間執行輪換發球法;
3.2.3.9 保持比賽的連續性;
3.2.3.10 對違反關於指導行為等規定者採取行動。
3.2.4 副裁判員決定處於比賽狀態中的球是否觸及距離他最近的比賽臺面的上邊緣。
3.2.5 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3.2.5.1 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3.2.5.2 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3.2.5.3 運動員阻擋;
3.2.5.4 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干擾,該回合的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3.2.5.5 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及間歇時間。
3.2.6 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根據2.3.2.5條所做出的判決,本場比賽的其他裁判員不得否 決。
3.2.7 如果設兩名副裁判員,每名副裁判員負責離他最近的半條邊線和站在這一方的運 動員,就2.3.2.4、2.3.2.5.1和2.3.2.5.3條款所規定的內容做出宣判。
3.2.8 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如果場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員,應增加一名計數員;如果場上 有兩名副裁判員時,每名副裁判員當接發球員在他一側時做計數員。
3.3 申訴
3.3.1 在單項比賽中的雙方運動員或在團體比賽中的雙方隊長之間所達成的協議均不能改變該場比賽的裁判員就事實問題所做的決定,亦不能改變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亦不能改變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或比賽管理問題所做的決定。
3.3.2 對有關裁判員就事實問題所做的決定,或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 的決定,不得提出申訴。
3.3.3 對裁判員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向裁判長提出申訴, 裁判長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3.3.4 對裁判長就未包括在規則或規程中的有關比賽管理問題所做的決定有不同看法 時,可向競賽委員會提出申訴,管理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3.3.5 在單項比賽中,只能由參賽的運動員就該場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在團體 比賽中,則只能由參賽隊的隊長就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
3.3.6 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就比賽管理方面 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仍有異議時,可以由有權申訴的運動員或隊長,通過所屬協 會,將問題提交國際乒聯規則委員會考慮。
3.3.7 規則委員會將就此做出裁決,作為將來決定的指南。所屬協會仍可就該裁決向理 事會或代表大會提出反對,但不影響裁判長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已做出的任何最後 決定。

4 比賽的管理
4.1 報分
4.1.1 當球一結束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報分。如考慮掌聲或其它嘈雜聲將影響報 分,應在情況允許時立即報分。
4.1.1.1 報分時,裁判員應首先報下一回合即將發球一方的得分數,然後報對方的得分 數。
4.1.1.2 一局比賽開始和交換發球員時,裁判員在報完比分後,應報出下一回合發球員的姓名,並用手勢指明發球方。
4.1.1.3 一局比賽結束時,裁判員應先報股方運動員的姓名,然後報勝方得分數,再報負方的得分數。
4.1.2 裁判員除報分外,還可以用手勢表示他的判決。
4.1.2.1 當判得分時,裁判員可將靠近得分方的手舉至齊肩高。
4.1.2.2 當出於某種原因,回合應被判為重發球時,裁判員可以將手高舉過頭表示該回合結束。
4.1.3 建議發球員在雙方運動員末準確得知比分之前,不要發球;如裁判員認為發球員 經常發球過早,對對方有不利影響,應警告發球員推遲發球、如有必要應提醒接發球員舉手錶明自己未準備好。
4.1.4 裁判員報分應使用英語或雙方運動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語言。
4.1.5 應使用機械或電子設備顯示比分,使運動員看清楚,並儘量讓觀眾也能看清。
4.2 副裁判員工作程序
4.2.1 責任副裁判員應報出:
4.2.1.1 “犯規”,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4.2.1.2 “側面”,如果處於比賽狀態的球觸及了面對他的球臺側面上邊緣以下部分
4.2.1.3 “擦網” ,如果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4.2.1.4 “停” ,如果比賽環境受到干擾,可能影響該回合的結果時。
4.2.2 副裁判員在報出有關術語的同時,應將手高舉過頭,以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4.3 輪換發球法的程序
4.3.1 計時員應在每一局比賽的第一個球進入比賽狀態時開表;在比賽暫停時停表,如:到賽區外撿球擦汗、決勝局交換方位及更換損壞的比賽器材;當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時開表。
4.3.2 一局比賽尚未實行輪換發球法,比賽進行到15分鐘,計時員應報“時間到”。(雙方運動員的比分均已達到19分時除外)
4.3.3 比賽應立即恢復,當球被接發球運動員或其同伴還擊時,計數員應宣報每一次擊 球數。計數員應使用英語或雙方運動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語言。
4.4 比賽的程序
4.4.1 在一場比賽開始前2分鐘,運動員有權在比賽球臺上練習,正常間歇不能練習。 只有裁判長有權延長特殊的練習時間。
4.4.2 如果雙方運動員不能就比賽用球達成一致意見而使比賽不能進行時,由裁判員任 意決定一個比賽用球,拒絕接受該比賽用球的運動員.裁判長可取消其比賽資格。
4.4.3 每局比賽中,每打完五分球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裁判員可允許運動員用短 暫的時間擦汗。
4.4.4 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損壞了球拍,應立即替換隨身帶來的另一塊球拍,或場外遞 進的球拍。
4.4.5 運動員應有合理的機會檢查和熟悉將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換破球或損壞的球拍以 後,運動員可練習少數幾個回合,然後繼續比賽。
4.4.6 運動員在比賽間歇時,應將球拍留在比賽的球臺上。得到裁判員的特殊許可除外
4.4.7 除非裁判長允許,運動員在一場比賽中應留在賽區內或賽區附近,在局與局之間 的法定休息的時間內,運動員應在裁判員的監督下,留在賽區周圍3米以內的地方
4.5 緊急中斷比賽
4.5.1 運動員因意外事件而暫時喪失比賽能力時,裁判長若認為中斷比賽不致于給對方 帶來不利,可允許中斷比賽,但時間要儘量短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十分鐘。
4.5.2 如果失去比賽能力的狀態早已存在,或在比賽開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預見,或由於 比賽的正常緊張狀態引起,則不能允許中斷比賽。如果失去比賽能力的原因在於運動員當時的身體狀況或比賽進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過度疲勞,這些也不能成為中斷比賽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傷而喪失比賽能力,才能允許緊急中斷。
4.5.3 在緊急中斷比賽時,裁判長可授權運動員在任何球臺上練習,包括比賽用的球臺
4.6 場外指導
4.6.1 團體比賽,運動員可接受任何人的場外指導;單項比賽運動員只能接受一個人的 場外指導,而這個指導者的身份應在該場比賽前向裁判員説明。如未被授權的人進行指導,裁判員應出示紅牌令其遠離賽區。
4.6.2 在局與局之間的休息時間或經批准的中斷時間內,運動員可接受場外指導。如被 授權的指導者在其它時間內進行指導,裁判員應出示黃牌進行警告;如在警告後再次違犯,將被驅除出賽區。
4.6.3 在一個團體賽或單項比賽中的一場比賽,指導者已被警告過。如任何人再進行非 法指導,裁判員將出示紅牌,並將其驅除出賽區,不論其是否曾被警告過。
4.6.4 在團體比賽中被驅除出賽區的人不允許在團體比賽結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場 比賽。在單項比賽中,不允許在該場單打比賽結束前返回。
4.6.5 如被驅除出賽區的指導者拒絕離開或在比賽結束前返回,裁判員應中斷比賽,立 即向裁判長報告。指導者被驅除出賽區時,應出示紅牌。
4.6.6 以上規定只限制對比賽的指導。這些規定並不限制運動員或隊長就裁判員的決定提出正式申訴,或阻止運動員與所屬協會的代表或翻譯就某項判決的解釋進行商 議。
4.7 行為表現
4.7.1 運動員和教練員應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響對手,冒犯觀眾或影響本項運動聲 譽的不良作風或行為表現。包括:故意損壞比賽器材,如弄壞球、用球拍敲打球臺,語言不文明或大聲喊叫,故意將球打出比賽區域,不尊重比賽官員和在比賽中堅持非法指導。
4.7.2 裁判員認為運動員或教練員在賽區內的行為表現不能接受,裁判員應向其出示黃 牌,並警告運動員或教練員,要求其停止冒犯行為,否則將被判罰。一對雙打選手中任何一人的警告將對兩個人適用。
4.7.3 運動員在受到警告後再犯,裁判員可判對方得1分;第二次再犯,裁判員可判對 方得2分;每一次判分時,應同時出示黃牌和紅牌。但2.4.7.5中另有規定者除 外。
4.7.4 如果教練員在被警告後仍堅持上述做法,裁判員應向其出示紅牌並將其驅除出比 賽區;並且在該場團體賽或單項比賽的剩餘時間內不得返回,
4.7.5中另有規 定者除外。
4.7.5 如運動員在因不良行為被判罰2分後仍堅持不良行為,或運動員、教練員的不良 行為非常嚴重時,裁判員應立即停止比賽並向裁判長報告。
4.7.6 無論是否得到裁判員的報告,裁判長可決定對堅持冒犯行為的運動員採取紀律行 動,包括取消其參加該場、該項或整個比賽的比賽資格。
4.7.7 如果一名運動員在團體(或單項)比賽中有兩場被取消了比賽資格,就自動取消 了其參加團體(或單項)比賽的比賽資格。
4.7.8 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未通知裁判員和對方即行更換球拍,裁判員應立即將此事 報告裁判長。裁判長應給予初犯者警告。如再犯,裁判長應取消其比賽資格。
4.8 興奮劑
4.8.1 在各類比賽中,運動員在比賽之前或比賽中,不得服用任何興奮劑。服用興奮劑,是指以任何方式向體內輸入任何一種被禁止服用的藥物,以達到在比賽中提高運動成績的目的。
4.8.2 任何運動員如使用違禁藥物,一經發現將取消其參加當場比賽的資格並報告其所 屬協會。
4.9 賭博
4.9.1 運動員或工作人員不得就比賽進行賭博。
4.9.2 一旦發現運動員或工作人員違反上條規定,比賽組織者應報告其所屬協會。

5 淘汰賽的抽策
5.1 輪空和預選賽運動員
5.1.1 淘汰賽第一輪的位置數應為2的冪。
5.1.1.1 如果位置數多於已接納的報名人數,第一輪應設置足夠的輪空位置以補足所需位置數目。
5.1.1.2 如果位置數少於已接納的報名人數,應舉行預選賽,使預選賽出線人數和免於參加預選賽的人數的總和等於所需的位置數。
5.1.2 輪空位置應按照種子排列先後次序安排,在第一輪中盡可能均勻分佈。
5.1.3 通過預選賽的選手應視情況盡可能均勻地抽入相應的上下半區、各四分之一區、八分之一區或十六分之一區。
5.2 按排名排列種子
5.2.1 排名在前的選手應被列為種子,以使他們在比賽進行到較後輪次時相遇。
5.2.2 種子數不得超過該項比賽第一輪的選手數。
5.2.3 第一號種子應安排在上半區的頂部,第二號種子應安排在下半區的底部,其餘種 子應通過抽籤進入規定的位置,具體如下:
5.2.3.1 第三、第四號種子應抽入上半區的底部和下半區的頂部;
5.2.3.2 第五至第八號種子應抽入單數四分之一區的底部和雙數四分之一區的頂部;
5.2.3.3 第九至第十六號種子應抽入單數八分之一區的底部和雙數八分之一區的頂部
5.2.3.4 第十七至第三十二號種子應抽入單數十六分之一區的底部和雙數十六分之一區的頂部。
5.2.4 在團體淘汰賽中,每一協會中排名最高的隊才有資格按排名被列為種子。
5.2.5 排列種子應按國際乒聯最新公佈的排名錶為準,下列情況除外:
5.2.5.1 如果符合種子條件的報名選手(隊)均來自同一洲聯合會下屬的協會,該聯合會最新公佈的排名錶應優先考慮;
5.2.5.2 如果符合種子條件的報名選手均來自同一協會,該協會最新公佈的排名錶應優先考慮。
5.3 按協會提名排種子
5.3.1 來自同一協會的報名選手應盡可能合理分開,使他們在比賽進行較後輪次時相遇
5.3.2 各協會應按技術水平由強至弱地排列其報名運動員和雙打配對的順序,並應與種子排名錶的順序一致。
5.3.3 排列為第一和第二號的選手應被抽入不同的半區,第三和第四號選手應被抽入沒 有本協會第一、二號選手所在的另外兩個四分之一區。
5.3.4 排名第五至第八號的選手,應盡可能均勻地抽入沒有前四號選手的八分之一區。
5.3.5 排名第九至第十六號的選手應盡可能均勻地抽入沒有前八號選手的十六分之一區,以此類推直到所有報名選手都進入適當位置為止。
5.3.6 由不同協會的選手組成的男子雙打或女子雙打配對,應被視為屬於在世界排名錶上排名較高選手的協會;如果兩名選手在世界排名錶上無名,則應被視為屬於在相應的洲聯合會排名錶排名較高選手的協會;如果兩名選手均不在上述排名錶內,則應被視為屬於在世界團體賽排名錶中排名較高的協會。
5.3.7 由不同協會的選手組成的混合雙打配對,應被視為屬於男選手的協會。
5.3.8 在預選賽中,同一協會的不多於預選賽分組數目的選手應抽入不同的小組,並應 按2.5.3.5所述的原則使通過預選賽的選手盡可能地合理分開。
5.3.9 協會可提名其權限內的運動員參加其有資格參加的任何單項比賽;因出生地、居住期限等原因有資格代表其它協會的運動員有權接受該協會的提名。
5.4 變更抽籤
5.4.1 只有競賽管理委員會授權,才能對已經結束的抽籤進行更改,情況許可時,還須 徵得各與之直接有關協會代表的同意。
5.4.2 抽籤一經完成,通常不可更改,除非出現下列情況:
5.4.2.1 糾正在通知和接受報名方面産生的錯誤和誤解;
5.4.2.2 糾正2.5.4.7所述的嚴重不平衡;
5.4.2.3 按2.5.4.8所述,加入補報的運動員。
5.4.3 一個項目比賽開始後,除必要的刪減外,抽籤結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預選賽可 視作一個單獨項目,不在此例。
5.4.4 末得到有關運動員的允諾,不可將其從抽籤中除掉,除非裁判長依據其管轄範圍 內的理由取消其比賽資格;該允諾應由運動員本人書面提出,如果運動員缺席,可由其授權的代表書面提出。
5.4.5 如果兩名雙打運動員均已到會,健康狀況允許比賽,不得變更其配對,變更配對 的理由須是其中一運動員受傷、生病或缺席。
5.4.6 不允許運動員從抽籤的一個位置移到另一個位置。除非發生大批運動員退出比賽,使抽籤結果極不平衡,須做出重新安排,在此情況下,應盡可能根據原來的程序全部重新抽籤,
5.4.7所列舉的情況除外。
5.4.7 如果不平衡是由於同一抽籤區內若干種子選手缺席造成,而全部重新抽籤又不可 能時,剩餘種子可重新排列順序,在種子範圍內重新抽籤,其它部分不變。
5.4.8 抽籤時未包括在一個項目內的運動員,由競賽管理委員會許可及經裁判長同意, 可以補報,補報者按下列程序列入:
5.4.8.l 種子位的空缺,應首先按排名順序,補抽進實力最強的增補運動員。
5.4.8.2 如果增補數目小于種子位空缺數目,應按排名順序把增補選手儘量安排進這些空缺。
5.4.8.3 如果增補數目大於種子位空缺數目,多出的選手應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資格而出現的空位,然後抽入其它輪空位置,最後抽入為種子安排的輪空位置。
5.4.8.4 當種子位仍有空缺時,原抽籤的選手便可按排名順序抽入種子位置。
5.4.9 依據2.5.4.7-8的規定進行的變更抽籤,應儘量考慮同一協會選手的排列順序。

6 競賽的組織工作
6.1 許可
6.1.1 在遵守章程規定的前提下,任何協會都可以在本上組織公開賽、限制賽、邀請賽 或安排國際比賽。
6.1.2 協會可以在任何賽季提出舉辦成年和少年公開賽各一次,作為它的成年和少年國 際公開賽。只有由其協會允許的運動員,才可以參加此類比賽。
6.1.3 在國際限制賽或國際邀請賽中,非主辦協會的運動員必須經其所屬協會允許方能 參賽,除非獲得國際乒聯允許,或運動員均來自同一洲,並得到洲聯合會的允 許。
6.1.4 未經國際乒聯允許,任何比賽不能用“世界”稱號;未經洲聯合會允許,不能用 “洲”稱號。
6.2 代表資格
6.2.1 有選手報名參加世界、洲或國際公開錦標賽的所有協會的代表有權出席抽籤,有 權參與磋商抽籤的更改或可能直接影響其選手的申訴的決定。
6.2.2 來訪協會應有權提名至少一位代表進入其參加的國際比賽的管理委員會。
6.3 報名
6.3.1 國際公開錦標賽的報名錶,最遲應于比賽開始前兩個月和報名截止前一個月寄給 所有協會。
6.3.2 公開賽的組織者應接受由協會報名參賽的所有選手,但有權將報名選手安排進行 預選賽;在決定此安排時,組織者應考慮國際乒聯和洲聯合會有關的排名錶,以及由報名協會提出的報名順序。
6.4 比賽項目
6.4.1 國際公開錦標賽可以包括男子單打、女子單打、男子雙打、女子雙打。也可包括 混合雙打和代表協會參賽隊的團體賽。
6.4.2 建議少年和兒童項目的年齡分別以17歲和14歲為限,計算年齡的日期應是該比賽賽季開始前的6月30日。
6.4.3 建議國際公開錦標賽上的團體賽應按2.6.6中的比賽方式進行;所選定的比賽方 式應在報名錶或比賽指南中予以註明。
6.4.4 在成年單打比賽中,除預選賽外,比賽應採用五局三勝制,少年單打比賽可以採 用三局兩勝制或五局三勝制;其它比賽均採用三局兩勝制。
6.4.5 單項比賽一般應採用淘汰制進行,但團體賽和單項預選賽可以按淘汰制或分組循 環制進行。
6.5 分組循環賽
6.5.l 在分組循環賽中,小組裏每一成員應與組內所有其他成員進行比賽;勝一場得2 分,輸一場得1分,未出場比賽或未完成比賽輸的場次為0分,小組名次應根據所獲得的場次分數決定。
6.5.2 如果小組的兩個或更多的隊得分數相同,他們有關名次應按他們相互之間比賽的 成績決定。首先計算他們之間獲得的場次分數,再根據需要計算個人比賽場次(團體賽時)、局和分的勝負比率,直至算出名次為止。
6.5.3 如果在任何階段已經決定出一個或更多隊的名次後,而其他隊仍然得分相同,為 決定相同分數隊的名次,根據2.6.5.1和2.6.5.2條程序繼續計算時,應將已決定出名次的隊的比賽成績刪除。
6.5.4 如果按照2.6.5.l-3條所規定的程序,仍不能決定某些隊(人)的名次時,這些隊(人)的名次將由抽籤來決定。
6.6 團體賽形式
6.6.1 世界錦標賽形式
6.6.l.1 一個隊由3名運動員組成。
6.6.1.2 比賽順序是: 1.A-X 2.B-Y 3.C-Z 4.A-Y 5.B-X
6.6.2 以前的斯韋思林杯賽制
6.6.2.1 一個隊由3名運動員組成。
6.6.2.2 比賽順序是: 1.A-X 2.B-Y 3.C-Z 4.B-X 5.A-Z 6.C-Y 7.B-Z 8.C-X 9.A-Y
6.6.3 以前的考比倫杯賽制
6.6.3.1 一個隊由 2、3或4名運動員組成。
6.6.3.2 比賽順序是: 1.A-X 2.B-y 3.雙打 4.A-Y 5.B—X
6.6.4 巴西或法國的比賽形式
6.6.4.1 一個隊由3名運動員組成。
6.6.4.2 比賽順序是: 1.A-Y 2.B—X 3.C-Z 4.雙打 5.A-X 6.C-Y 7.B—Z 2.6.7 團體比賽程序
6.7.1 所有出場運動員應出自團體報名錶。
6.7.2 團體比賽前由抽籤的中簽者優先選擇A、B、C或X、Y、Z。由隊長提交給裁判長或其代理人該隊名單,並對每一個單打運動員確定一個字母所代表的相應位置。
6.7.3 雙打比賽的配對不必立即提交,直到前一場單打比賽結束。
6.7.4 需要連場的運動員有資格在連場的比賽之間有最多5分鐘的休息。
6.7.5 所有比賽場次採用三局兩勝制。
6.7.6 當一個隊贏得足夠多數場次時,為一次團體比賽結束。
6.8 編排
6.8.1 在單項比賽中,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安排其在四小時一節內參加五場以上三局兩勝制的比賽;或安排其在五小時一節內參加三場以上五局三勝制的比賽;或安排其在一天內參加七場以上五局三勝制的比賽。但在緊急情況下,競賽管理委員會可以否決拒絕比賽的要求。
6.8.2 在團體賽中,未經隊長同意,不得安排一個隊在一天內比賽三次以上,但在緊急情 況下,競賽管理委員會可以否決拒絕比賽的要求。
6.8.3 建議在包括團體和單項的比賽中,團體賽要安排在要求參加團體比賽運動員參加 的單項比賽開始前結束。
6.9 成績
6.9.1 主辦協會在比賽結束後7天之內,應儘快將詳細成績和比分,包括國際比賽、洲 和國際公開錦標賽的各輪成績,以及全國錦標賽的最後幾輪的成績,寄給國際乒聯秘書長和有關洲聯合會的秘書長。
6.10 電視轉播
6.10.1 除世界錦標賽、洲錦標賽、奧運會比賽以外的比賽,只有經主辦協會許可,才可 對比賽進行電視轉播。
6.10.2 轉播國際比賽須徵得有電視轉播權協會的同意,在世界錦標賽、洲錦標賽、奧運 會比賽期間現場直播和一個月之內的錄像轉播都應徵得有電視轉播權協會的同意。

7 國際比賽資格
7.1 以下規定將適用於世界錦標賽,世界團體錦標賽和國際公開錦標賽的團體賽。
7.2 一名運動員應有資格代表一個協會參賽,如果他在那個協會所控制的領土上出生或已經在那裏居住了至少6年,但是,他須在前6年內沒有代表過其他協會, 2.7.2.l—2的規定除外。
7.2.1 末代表過原協會的運動員轉會居留期限為3年。
7.2.2 如果一個運動員在16歲以前移居到他的居住地,他代表這個協會參加比賽,將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
7.3 協會應向國際乒聯秘書長註冊準備代表其協會的運動員,而這些運動員從前有權代表另一個協會,不管其是否曾經代表過那個協會。此註冊不得晚于他們代表協會參加的第一個比賽前6個月,並且如被要求,協會應提供關於出生和居住資格 的正式文件證明
7.4 當一名運動員有資格代表一個協會時,他應一直保有該資格,除非他代表另一個他有資格代表的協會,此時,他變成只有資格代表後一個協會。
7.5 如果運動員接受了代表一個協會的提名,無論他是否出場比賽,均被視作已經代表了該協會。代表的日期應是提名的日期或比賽的日期,兩者中較遲的一個。
7.6 一個協會可以提名符合出生或居住資格,但現在居住在另一個協會所控制的領土上的運動員代表其協會,但是,該運動員須與後一協會有著良好的關係。
7.7 對於不接受任何上述資格的或因控制國際代表資格的規定而出現的任何其它問題,應提交執行局處理,執行局的決定將是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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