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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臨五大挑戰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劉俊海博士強調:隨著中國近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景更趨明朗,我國應將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儘快地與國際慣例接軌。據此他認為,包括涉及投資、金融、證券、貿易、消費者權益等的多部法律,應儘早給予完善。
  首先,劉認為應當實現“國民待遇”的普遍性。我國從1979年以來圍繞三資企業陸續制定了三部法律,其中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將外方投資者界定為“外國公司”、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而對中方投資者的界定中卻沒有“個人”。劉説,顯然,這對中國的個人投資者不公平。此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界定為“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公司不必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而國內投資主體辦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應當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三套組織機構。劉俊海説,國民待遇原則是指無論中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開展貿易和投資活動的時候,原則上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他説,上述區別與世貿組織要求的國民待遇原則,無疑是有出入的。
  其次,應當允許涉外投資基金在中國進行設立、募集、運作和交易等活動。作為中國首部《投資基金法》的起草人之一,劉介紹説,所謂投資基金是由多個投資者共同出資,交由專門的基金管理者管理,按照投資組合原理進行專家運作、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一種資本集合體。在美國,1997年共有37.4%的家庭投資于投資基金,其資産佔了金融總資産的三分之二。我國未來的《投資基金法》如能考慮此點,不僅可以直接吸納大量外資,而且能拉動投資需求,更能極大促進高科技的發展。
  第三,註冊會計師、資産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仲介機構,作為市場經濟中不可或缺的環節,其是否具有較強的公信力、獨立性和公正性,直接關係到開放後的中國市場的興衰成敗。因此,有關對其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條文,應當具有明確的表述。他舉例説,《證券法》的第161條規定,出具虛假報告的仲介機構“應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劉問道:“究竟何為‘負有責任的部分’?”他説,這種表述就非常模糊。
  第四,1995年制定的《票據法》,一方面承認票據的“無因性” ——就是不問票據的來源——和“高度流動性”,一方面又有限制和排斥“無因性”的地方。例如該法第10條中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這實際上否定了票據的無因性,妨礙了票據的快速流轉,不僅會降低市場運作的效率,且與國際慣例不一致。
  第五,中國如果入世,國內的消費者無疑將是最大的贏家。面對不斷湧來的國外商品,如何依法有效維護國內消費者的權益,將是重要課題。他舉例説,《消法》中雖然規定了“經營者有警示義務”,但如何衡量則需進一步細化。比如,國外商品的説明是否一定使用漢語,這在《消法》中就沒有明確的規定。
  劉俊海博士現為中國社科院商法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他最後説,中國能否真正融入世界經濟,並從中受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有一個好的遊戲規則,而其根本,在於法律環境的改造與建立。20年來改革開放的經驗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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