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是指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一項産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到另一國家或地區,從而給進口國國內相關産業造成實質損害。
損害應根據確鑿的證據確定,主要從兩方面進行審查:一是傾銷進口産品的數量及其結果對國內市場相同産品價格造成的影響;二是這些進口産品對國內該相同産品生産商造成的後續衝擊程度。
在調查過程中,有關當局作出存在傾銷的最初裁決,並且斷定採取臨時措施對防止調查期間發生損害是必須的,可採取臨時措施。臨時措施有兩種:一是徵收反傾銷臨時稅,時間一般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下如需延長,也不得超過9個月;二是提供擔保,即出口商支付現金或保證金,其數額相等於臨時預計的反傾銷稅。臨時措施應從反傾銷調查開始之日起60天后採用。
反傾銷是WTO允許的世界各國均可採用的維護公平貿易秩序,抵制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傾銷法律已成為WTO成員方貿易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