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在處置金融機構不良資産的過程中,有一些經驗或教訓是值得我國借鑒和吸取的:
其一,在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産的整個過程中,沒有"免費的午餐"。一些國家的經驗顯示:一旦銀行出現了不良資産,社會就必須拿出相應的資金予以彌補。對於社會整體而言,無論這些資金是來自銀行的資本金和經營利潤,是來自社會上新的投資者,還是來自公共資金,用以彌補不良資産的資金則是一分錢也少不得的。換言之,舉凡資産出售、債務重組、銀行再資本化和建立資産管理公司等等,無非只是開闢了多種渠道和挖掘出多方面的資金來處理銀行不良資産問題,其自身並不能"創造"任何新的資金來吸收銀行不良資産。
其二,通過拍賣、重組和經營管理等各種方式來處理不良資産,可能收回一部分資産,但決不可能全部收回。這意味著,在全部"處置"過程結束時,社會將存在著一部分"凈"損失,而且惟一地只能由政府用公共資金來彌補。因此,在處理不良資産的過程中,必須充分估計資産損失的程度以及政府(在一定時期中)可能拿出的資源規模。由於在一定時期內政府資源是有限的,所以,處理不良資産的過程及其時間長短,必鬚根據政府財政的承受能力來確定。
其三,國外的實踐還證明,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主要財源來自政府債券,這是作為特殊時期的一項應急舉措,也是政府迫不得已的一種選擇。因此,對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處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最終都將通過不同的渠道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即增加政府債券的發行。有關研究資料表明,美國1989~1991年財政赤字的增長和日本政府1999年度加大赤字國債的發行,都與其處理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有很大關係。在這方面能夠做的事是把握好處理不良債權的時機,核算不同資産的處理成本以確定處理方式,從而盡可能地節約財政注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