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國際法
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國際法


  《人民日報》6月5日發表題為《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國際法》的署名文章。文章強調,“一個中國”的原則是中國人民在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鬥爭中形成的。堅持這一原則是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根本基礎和前提。“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僅具有不可動搖的事實基礎,而且具有堅實的國際法根據。

  文章指出,中國自作為近代意義上的國際社會成員以來,它在國際法上的意義就一直是十分確定的:中國是一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具有包括台灣在內的國家領土、始終在該領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國家內外事務的政府、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國家主權。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並不因為這個國家的名稱或國號改變而受到影響,這是一項確立的國際法原則,這項原則一貫得到國際實踐的充分肯定。中國現在的國家名稱是1949年9月在北京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經代表提議一致通過的。今天,在國際法上凡是提到中國,所指的就是其國家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

  文章説,在國際法上,一國國內的社會政治結構因革命發生根本變化,從而引起該國政府的更迭,不使該國在國際法上的存在受到任何影響。這也是一項確立的國際法原則。中國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來,從滿清政府到中華民國時期的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幾經遞嬗,但是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産黨領導的人民革命取得勝利,推翻了國民黨的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國際法上典型的因革命所引起的政府更迭,並不對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産生任何影響,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也未因此而發生從中國這個國際法主體向任何別的國際法主體的移轉,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然如故。這是一個不容爭辯的歷史事實。

  文章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的外交實踐也一再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是屬於國際法上的政府更迭。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主席在致各國政府的公告中宣佈:“本政府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願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本政府均願與之建立外交關係。”正是本著這一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已同世界上161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以壓倒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立即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並立即把國民黨的代表從聯合國的一切機構中驅逐出去。

  文章強調,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具有充分的國際法根據。迄止19世紀末以前,中國歷代政府均對台灣行使有效的管轄。1895年4月,日本通過侵華戰爭,強迫當時的滿清政府簽訂了不平等的《馬關條約》,侵佔了中國領土台灣。中國政府于1941年12月8日在《中國對日宣戰佈告》中昭告世界各國,廢止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中日間的一切條約。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宣告三國聯合對日作戰的目的“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這裡的“中華民國”就是中國。《開羅宣言》是一份關於台灣地位的國際法文件,它從法律上明確了日本侵佔台灣的非法性,確認了台灣是中國領土的法律地位。1945年,中美英共同簽署,後有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8月,日本投降,1945年10月25日,當時的中國政府正式收復台灣、澎湖列島,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次日,當時的中國政府宣佈,台灣為中國的一個省,並設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依中國法令行政。可見,早在1949年以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經得到執行,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經完全確定。

  文章説,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政府違反國際法上禁止反言的原則,推翻了它關於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1951年9月4日在美國召開了由其一手包辦的舊金山會議,並於9月8日在會議上簽訂了對日單獨和約。這個所謂“對日和約”公然違反1943年《開羅宣言》中使日本竊取于中國的東北、台灣、澎湖列島歸還給中國的規定,僅要求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

  文章強調,對於這樣一個背信棄義的非法的“對日和約”,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完全有理由不予承認。當然,它也絲毫不能影響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的領土主權權利。1951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周恩來發表嚴正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正是由於舊金山“對日和約”的非法性和無效性,因此,它不能成為中日間結束戰爭狀態的法律根據,更不能成為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的有效證據。1972年9月29日,中日兩國政府發表聯合公報,結束兩國間的戰爭狀態,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文章指出,雖然台灣迄今尚處於與大陸的分離狀態,但是,就國際法而言,這絕不導致台灣可以用中華民國的名義自立為一個主權國家,也不意味著海峽兩岸已經分裂成為兩個主權國家。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裂。

  首先,海峽兩岸目前的分離狀態實際上是20世紀40年代末中國內戰遺留下來的問題,至今兩岸所處的內戰狀態尚未結束。至於如何結束兩岸的內戰狀態,實現中國的統一,完全是中國的內政,既不涉及中國作為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地位問題,也不涉及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的完整。

  其次,海峽兩岸因內戰造成的分離長期得不到解決,主要是外國勢力干涉和台灣分裂勢力阻撓的結果。這一狀態長期存在,嚴重地損害了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因而是極不正常的。不正常的事實狀態不能導致正常的法律結果。這是一般的法律常識。那種以兩岸暫時的分離為理由把台灣從中國領土分裂出去並自立為一個主權國家的主張實質上是企圖將這種不正常的事實狀態永久化、合法化,這在國際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文章説,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成立起從來沒有容忍過所謂“台灣地位未定”、“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等分裂中國的企圖,而是一貫堅持主張其對台灣享有行使領土主權的權利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從未放棄過這一權利。就國際法而言,所謂對台灣行使領土主權是指中國政府絕不允許台灣從中國的領土中分裂出去,絕不允許外國侵佔台灣。目前海峽兩岸的分離只能是一種不正常的、暫時的、過渡的狀態。這種狀態不能沒有期限地持續下去,也根本不能成為台灣可以主張自己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根據。

  文章最後指出,台灣作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早已處於中國的主權之下。目前海峽兩岸的暫時分離並沒有改變台灣的這種法律地位,也沒有改變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按照國際法上國家主權的原則,台灣當局作為控制中國領土一部分的地方政權絕對沒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將台灣從中國領土中分裂出去。如果台灣當局強行主張分裂並實際實施分裂行動,中國政府則有權使用國際法賦予的一切必要的手段來制止分裂的企圖和行動以維護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即使台灣當局在其實際控制範圍內以所謂公民投票作為分裂的根據,其分裂的主張和行為在國際法上仍然是無效的。因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取決於領土某個部分的公民投票的結果。(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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