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8年奧運會申辦委員會近日頒布了《北京2008年奧運會申辦委員會名稱、會徽等標誌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就《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北京奧申委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頒布《暫行規定》的目的是什麼?
答:是為了加強北京奧申委名稱、會徽等特殊標誌的管理和規範使用,維護奧申委合法權益和形象,促進奧申委標誌在社會的進一步推廣。北京奧申委按照《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的要求和申辦工作的特點,制定了《北京2008年奧運會申辦委員會名稱、會徽等標誌使用管理暫行規定》。不久前,某制帽廠未經北京2008年奧申委的許可,擅自在其促銷活動中使用北京奧申委的標誌,北京奧申委立即向該企業提出了嚴肅交涉,該企業已停止了活動,並向奧申委鄭重道歉。我們頒布《暫行規定》就是為了避免此類事件發生。
問:北京2008年奧申委的中外文名稱及縮寫、會徽等標誌的所有權是否屬奧申委所有?
答:北京2008年奧運會申辦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奧申委)的中外文名稱及縮寫、會徽等標誌已依法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所有權屬奧申委。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奧申委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奧申委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對北京奧申委名稱、會徽等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問:如何申請使用北京奧申委名稱、會徽等標誌?
答:申請在廣告、紀念品以及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北京奧申委名稱、會徽等標誌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須向奧申委提出申請,經奧申委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後方可使用。申請使用北京奧申委名稱、會徽等標誌,申請人應向奧申委提交以下材料,包括:資質證明、近期資産負債表、有關檢驗證書、批准證書和奧申委標誌使用計劃以及奧申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獲准使用北京奧申委名稱、會
徽等標誌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由奧申委向其頒發特許使用證書。使用北京奧申委的名稱、會徽等標誌,應保持標誌的完整與準確,不得擅自改動;不得向第三者轉讓;也不得將會徽用於商標註冊。北京奧申委名稱、會徽等標誌的使用人在合同執行中如有違約行為,奧申委將暫停或終止其使用權,收回使用證書,並依照《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問:如何以奧申委的名義舉辦或協辦各類活動?
答:以北京奧申委名義舉辦或協辦文化、體育、展覽、展銷、商業推廣和促銷活動,舉辦者應事先向奧申委申報,並提交有關管理部門以及奧申委要求提供的資料,經奧申委同意後方可實施。(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