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地依法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更有效地嚴懲毒品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對刑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的有關問題作出了司法解釋,明確了有關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對於按刑法第347條和第348條規定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的毒品,除刑法明確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外,還包括甲基苯丙胺以外的其他苯丙胺類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葉、大麻煙、可卡因、嗎啡、度冷丁(杜冷丁)、鹽酸二氫埃托啡、咖啡因、罌粟殼等,並規定了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量標準。
按照這項司法解釋,除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達到一定的具體數量外,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認定為刑法第347條第4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這項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其他有關毒品犯罪中的定罪量刑問題,包括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具體品種和數量;非法種植大麻的具體數量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項司法解釋已于6月起施行。司法機關將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嚴懲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持有包括冰毒、“搖頭丸”等各類毒品犯罪。(新華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