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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有法可依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然而李洪志及其法輪功非法組織矇騙煽動法輪功練習者進行非法活動,是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抵觸的。天津市法律工作者在揭批法輪功非法組織活動時,義正辭嚴地指出李洪志及其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非法活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被蒙蔽受騙的法輪功練習者也必須及早醒悟。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張繼萍説:“清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是一場嚴肅的思想政治鬥爭,事關黨和國家的前途,我們全體法官堅決擁護黨中央的決定。近年來,法輪功組織在一些地方發展和蔓延,其最高頭目李洪志編造的法輪大法宣揚一套歪理邪説,嚴重侵蝕了人們的思想,法輪功組織策化煽動,矇騙一些法輪功練習者到黨的機關和新聞單位非法聚集,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我國刑法第290條規定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291條規定了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罪,296條還規定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300條規定了利用封建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這些活動都是和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相衝突的,觸犯了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要堅決打擊這些犯罪行為,運用法律武器,全力維護社會的穩定。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助理魏東説:“法輪功非法組織利用封建迷信和偽科學矇騙練功的人民,造成了許多的悲劇,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罪名,比如説,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死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作了規定:利用封建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要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同時第三百條還規定了:利用封建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也構成犯罪。同時還規定:利用封建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依照強姦罪和詐騙罪論處,同時李洪志及其非法組織大量印製了非法出版物和音像製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所頒布: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11條,這些出版物非法印刷、出版、複製發行已經觸犯了刑法中第225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這是天津臺報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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