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
1996年7 月24日,新聞出版署發出了《關於立即收繳封存〈中國法輪
功〉等五種書的通知》,根據新聞出版署《關於不得出版宣揚愚昧迷信的
圖書的通知》 (〈89〉新出圖字第338號)的有關規定,認定《中國法輪
功》(軍事誼文出版社出版)、《轉法輪》(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出版)、
《轉法輪(卷二)》(中國世界語出版社出版)、《法輪大法義解》(長
春出版社出版)、《神通大法——李洪志和中國法輪功》(瀋陽出版社出
版)五種書借傳授練功之名,宣揚迷信及偽科學,決定立即予以收繳、封
存,不得繼續銷售。
1996年8 月16日,新聞出版署決定對華齡出版社出版的繁體豎排16開
精裝本《轉法輪》予以收繳查處。
1998年6月5日,新聞出版署同意廣東省新聞出版局對花城出版社出版
的《法輪佛法》進行查禁處理。
1999年6月1日,新聞出版署同意青海省新聞出版局對青海人民出版社
出賣書號、違規出版的《轉法輪法解》、《法輪佛法——在悉尼講法》、
《法輪佛法——在歐洲法會上講法》、《法輪佛法——在北美首屆法會上
講法》4種書進行查禁處理。
1999年5 月10日,新聞出版署對吉林教育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李洪志
濟南講法》錄音帶、錄像帶,黑龍江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大圓滿法——功
法教學》等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作出了查禁處理。
此外,新聞出版署、全國“掃黃”辦部署各地新聞出版管理機構、
“掃黃”辦對有關法輪功的非法出版物進行了嚴肅查繳。
現在重申,所有有關法輪功的出版物一律不得重印(複製)和發行;
非法出版的有關法輪功出版物,一經在市場上出現,應立即予以收繳;今
後,出版單位不得出版、報刊不得刊載有關介紹、宣揚法輪功的書稿、文
稿、圖片、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印製單位不得印刷複製,發行單位和
個人不得發行銷售,如有違反者,一經發現,一律依法予以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199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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