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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據此,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所懸挂、張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條幅、圖像、徽記和其他標識。


  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散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書刊、音像製品和其他宣傳品。


  三、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聚眾進行“會功”、“弘法”等宣揚法輪大法(法輪
功)的活動。


  四、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五、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佈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


  六、禁止任何人組織、串聯、指揮對抗政府有關決定的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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