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價格聽證會莫做“美麗花瓶” <返回>
這個星期,有關方面在北京舉行了“電信資費調整”價格聽證會(見本版9月18日)。聽證會本是廣泛徵求意見的會議,但這次卻有點“神秘”:召開前未向社會公告,僅少數傳媒獲准參加;聽證會的內容及各方意見秘而不宣……雖然人們暫難掀開這次聽證會的面紗,但“聽證會制度”再次受到各方關注。
1998年5月1日,我國第一部《價格法》實施。根據此法,實行價格決策聽證的商品和服務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重要的公用事業,如公交、郵政、電信、城市給排水、供電等;第二類是重要的公益服務,如教育、醫療、防疫、環衛、公園、有線電視等。第三類是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如自來水、燃氣等。
然而,由於《價格法》只對聽證制度作了原則規定,在實踐中一些問題仍存在不同意見。比如,聽證會一般設立聽證委員會,這個機構究竟有沒有決策權?
一種意見認為,聽證委員會應有決策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既然舉行價格決策聽證,政府就不能“聽而不取”,就應該以聽證結論為依據來定價;聽證委員會有決策權,可避免價格決策聽證流於形式。另一種意見則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為代表。他認為,依據《價格法》,價格決策聽證是一種行政聽證,是政府為了規範定價行為而聽取社會意見,價格的決策權在政府,聽證委員會只是臨時的組織形式。但馬懷德也強調,為免聽證會走過場,有關方面要將聽證會上的意見記錄在案,一般情況下,政府必須依據聽證會筆錄作出價格決策。
另據了解,在一些地方的聽證會上,屢次出現代表意見過於一致的現象。專家認為這是不正常的,與聽證會參加人的産生辦法不完善有關。目前,一些地方在選擇聽證會代表時,是由組織者出面“點將”,有的是點具體單位,有的是點某個人。而專家建議,應允許各階層的消費者自願報名參加,由消費者協會或居民委員會等組織遴選。 (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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