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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區的創辦 |
中國的經濟特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行使國家主權的前提下,允許外國公司和個人以及華僑和港澳同胞進行投資活動而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的地區。中國的經濟特區發展分為三個階段:1980年到1985年為打基礎階段;1986年到1991年是發展生産力,逐步建立外向型經濟的階段;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以後為提高階段,這一階段側重於産業結構的調整,從初期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向技術、資金密集型企業轉變,發展第三産業,建立市場經濟體系和相應法規。
1979年3月的中央工作會議上,廣東省向中央提出廣東建立出口加工區和對外開放“先走一步”的要求。同年7月黨中央和國務院根據廣東、福建兩省的優勢,決定兩省從1979年7月起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主要是實行財政包乾,外貿出口創匯增長部分分成,給予對外經濟工作有較大的自主權,以便發揮當地優勢,抓住國際經濟的有利時機,先走一步,儘快把經濟搞上去。並確定在廣東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的廈門劃出一定區域試辦經濟特區(當時稱為出口特區,1980年正式定名為經濟特區)。由於當時其它地區的客觀環境尚不具備辦特區的條件,中央決定先在深圳創辦中國的第一個經濟特區。1980年8月26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批准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和《福建省廈門經濟特區條例》。此後,深圳、珠海、汕頭、廈門經濟特區相繼投入開發性建設。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劃定海南島為海南經濟特區,實行比中國其他經濟特區更加開放、靈活的體制和政策,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權。至此,中國已建立了5個經濟特區,總面積3. 5萬平方公里,佔全國領土總面積的0.35%,人口總計915萬人,佔全國總人口的0.8%。
經濟特區的建設一直受到黨中央和鄧小平同志的關注,使其真正成為“技術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識的窗口,也是對外政策的窗口。”1979年廣東省提出要“先走一步”的要求時,鄧小平同志提出“就叫特區嘛,陜甘寧就是特區,中央沒有錢,你們自已搞,要殺了一條血路來。”1984年1月,在對待經濟特區有著嚴重分歧的時刻,鄧小平視察了深圳經濟特區並題詞,“深圳的發展和經驗證明,我們建立經濟特區的政策是正確的。”
開辦經濟特區是中國實行對外開放的重要戰略部署。1992年鄧小平南巡時對經濟特區給予了充分的肯定。此後,經濟特區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試驗區”,成為中國經濟最具活力、發展速度最快的增長點。特區在計劃、流通、財政、金融、基建、土地、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為逐步在全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特區外向型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接軌,並在全國外向型經濟發展中起了“窗口”作用,成為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交匯點。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對特區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多次調整。1988年,將特區關稅和代徵的進口環節工商稅由與中央對半分改為全部上繳國家。1992年,調整特區外匯留用政策,進入全國統一體制。1994年,調整特區財政留用政策,實行全國統一的分稅制。1995年,特區進口的市場物資減半徵收關稅的政策執行到期,並從1996年開始取消。對特區進口基礎設施建設用的政策,從1995年起實行額度控制,並從1996年起每年遞減20%,到2000年特區的關稅減免政策全部取消;從1995年起,特區企業不分內、外資,一律享受15%的所得稅率,低於全國統一的30%的水平;特區擁有較多的經濟管理權限,外資項目審批權達3000萬美元;特區在批准外貿企業方面有更多的靈活性,數量也比其他地區多得多;深圳、廈門、海南特區還有自己獨立的地方立法權。
1993年底,國家體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了特區發展的最新方向。特區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窗口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特區的發展進入了第二階段。在此階段中,特區發揮了三方面的作用。第一是“領先”作用。特區是最早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的地方,更有條件在向市場經濟轉軌中&&進行綜合配套改革,作為改革試驗基地,它還可以發揮更加積極領先的作用。第二是“橋梁”作用。特區企業要向聯合化、集團化、國際化發展,中國的跨國企業應首先在特區建立,發揮它的優勢,把內地企業、特區企業和海外企業連結起來,組成跨國集團,在推動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接軌上起“橋梁”作用。第三是“孵化器”作用,高新技術研究機構、實驗基地設在特區;特區成為中國內地對外開放的人才基地。
1994年6月,江澤民總書記在視察、深圳、珠海經濟特區時對特區提出了“增創新優勢,更上一層樓”的要求。江澤民指出:中國經濟特區的發展已進入了一個提高整體素質的新階段,經濟特區的主要任務是要為加快全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繼續積極探索和創造更多的經驗。
截止1994年底,五個經濟特區共批准外商直接投資項目近3萬項,約佔全國的1/7。外商實際投入資金累計達168億美元,約佔全國實際利用外資總額的184%;出口額佔全國的12%。在特區工業産值中,外商投資企業佔50%。在深圳、廈門、海南設有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32家。1996年,五個經濟特區的國內生産總值達2155億元人民幣,增長率達14.3%。其中廈門特區居增長之首,高達21%;深圳為16.4%。
國家對經濟特區優惠政策:
一、中央賦予經濟特區較大的經濟管理權限,其對投資項目的批准權限相當於省一級。
二、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賦予特區企業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政府不對企業下達指令性生産計劃,企業在遵守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按市場需求進行投資決策,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自行制定生産經營計劃、決定産品價格、安排生産和銷售、確定管理機構的設置、招聘和辭退員工。
三、對特區企業實行優惠的稅率。企業所得稅一律為15%;外商投資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産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可以享受2年全免、3年減半徵收(即按7.5%計徵)的優惠,減免稅期滿後,如屬産品出口企業,經申請批准可延長3年減半期;外商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産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1年全免、2年減半徵收的優惠。
四、特區企業用進口材料生産的出口産品一律免徵關稅、增值稅;用國産原材料生産的出口産品,除國家明確規定的少數産品外,也全國免徵。
五、特區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經批准進口用於特區建設和生産用的機器設備、零件、部件、原材料、燃料以及貨運車輛、旅遊、飲食業營業用的餐料、自用的數量合理的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均免徵關稅和增值稅。但運往國內其它地區時,其所含免稅進口的東西則應照章補納交稅和增值稅。
六、投資者可按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也可通過招標和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地價款可一次付清,也可按規定分期付清。
七、對與中國有外交關係或有官方貿易往來的國家(地區)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胞至特區洽談商務、從事科技交流、探親訪友、旅行觀光的,凡在海南島特區停留不超過15天,在深圳特區不超過5天,在珠海特區不超過3天的,均可在以上三個特區的口岸臨時辦理入境簽證。外國投資者及企業聘用的外籍員工及其隨行眷屬,均可申請辦理多次入境簽證。
八、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特區政府批准後,均可在特區同中國的合營者共同興辦按各方註冊資本比例的合資企業,但外資比例不得低於25%。也可同中方合營者興辦按契約商定的合作企業,還可以興辦承擔全部投資的獨資企業。同時,可以利用現有的廠房、設備和勞動力,開展來料加工、來樣加工和來件組裝,外商支付工繳費,取回全部産品,還可以開展補償貿易、設備租賃、以及購買股票和債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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