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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旗、黨徽


  中國共産黨的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産黨的象徵和標誌,黨旗黨徽制度是黨的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黨旗黨徽的式樣及其規範化問題,中央曾多次提出並逐步形成了統一明確的規範。

  1943年4月28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中共黨旗式樣,長闊為三與二之比,左角上有斧頭鐮刀,無五角星”,並委託中央辦公廳按此要求制一批黨旗分發各主要機關。這是迄今為止查到的最早的關於黨旗的規定。

  1949年軍委總政治部發佈了《關於入黨儀式所用黨旗尺寸的規定》:“暫規定(寬)八十厘米,橫一百二十厘米之紅旗,左上角的中間為黃色鐮刀、錘頭,其直徑為三十厘米。黨旗旗桿左套為白色,寬為六點五厘米,亦即旗面橫長十八分之一強。旗桿樣式與矛頭與軍旗制法相同。”中央宣傳部在同年10月11日曾函覆軍委總政治部“同意在黨旗未統一規定前按暫行規定之樣式試用”。1951年6月17日,中央曾對華東局關於黨旗式樣的請示予以批復:“在黨中央未正式規定出黨旗的統一式樣以前,在黨的三十週年紀念時,各地可按舊例,一律採用紅旗加鐮刀錘頭,不必在旗上加中國共産黨等字。”

  在新的歷史時期,為實現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規範化,1995年4月,中央責成中央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旗黨徽的製作和使用的規範化問題提出意見,並起草《中國共産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1996年9月,經中央批准,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這個《規定》。《規定》共12條,它對黨旗黨徽的性質、式樣、規格、製作和使用等都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並附有黨旗黨徽的標準圖案和制法説明。

  《規定》明確指出,“中國共産黨的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産黨的象徵和標誌”。制定本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中國共産黨黨旗黨徽的尊嚴,使黨旗黨徽的製作、使用規範化”。同時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應當尊重和愛護黨旗黨徽”。黨旗黨徽的式樣為:“中國共産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中國共産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參照國旗的通用規格,規定黨旗有五種通用規格。並指出,“在特定場所需要非通用規格黨旗的,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用於懸挂的黨徽的具體尺寸,由使用黨徽的黨組織提出並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批准。”

  《規定》指出,“黨旗和用於懸挂的黨徽,由中央組織部從生産國旗國徽的企業中指定企業,按照本規定所附的中國共産黨黨旗黨徽制法説明製作。”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便於加強對黨旗黨徽製品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黨旗黨徽産品的質量,維護黨旗黨徽的嚴肅性。

  《規定》第六條指出黨旗的使用範圍是:(1)召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2)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黨日活動;(3)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挂黨旗。同時規定:按照國旗法規定應升挂國旗的場所,一般不同時懸挂黨旗。

  《規定》第七條指出黨徽的使用範圍是:(1)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印章(印模)中間應當刻有黨徽圖案;(2)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應當懸挂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五面紅旗;(3)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黨徽圖案;(4)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需經縣級和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

  《規定》還指出:懸挂黨旗黨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黨旗黨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符合製作規定的黨旗黨徽。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規定》要求:黨的各級組織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黨組織和黨員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當事人黨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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