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煙花廠賠付費用巨大堪為前車之鑒


  江門煙花廠不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工傷保險,大爆炸後背上了沉重的經濟包袱。

  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後的30天內,必須辦理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各種社會保險申報手續。但登記資料顯示,開業多年、職工人數在200名左右的江門煙花廠到發生“630”爆炸事故時止,只為15名員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費由單位按所屬全部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1.5%逐月繳納。江門煙花廠屬於高危險性企業,取其1.5%的最高增收比例計算,企業每月應為每名職工交納的工傷保險費為7.62元,按200名員工計算,全廠每月的繳費總額為1524元。同時又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職工應享受的各項待遇全部由單位負責支付”。

  因此,江門煙花廠老闆正面臨著難以承受的經濟壓力。首先是對工傷死亡職工親屬的經濟補償,項目包括喪葬費、遺屬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的生活費。目前江門市已初步定出對大爆炸事故死亡人員補償標準,按照死亡者最低供養一人、供養期假定為10年計算,每名死亡職工需支付的喪葬費、遺屬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超過六萬元;若死亡者供養人在兩人以上或供養期超過10年,補償費將更高。

  對受傷的員工,如果企業參加了社會工傷保險,則其醫療費用由社保局和企業各負擔七成、三成。未參保企業不僅要全額支付員工在醫療期間所需的各項醫療費用,待受傷員工醫療終結鑒定殘疾等級後,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殘疾補償金,並逐月計發殘疾退休金,直至殘疾員工死亡為止。據保守估計,對傷殘員工的經濟補償費將遠遠超過給予死亡職工的經濟補償金額。(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