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違犯過哪些規定,不能報考?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生,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或高等學校可取消其考試資格、錄取資格或入學資格,情況嚴重的,一至三年內不準報考:   

  (1)假報年齡、學歷、民族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報考資格的;   

  (2)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      

  (3)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體健康檢查及體育競賽名次證明等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4)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中國中小學教育教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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