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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事業明顯加強
10月23日 16:37

  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始建於50年代初,其標誌是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建國5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險事業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穩步發展,基本上形成了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為主導的社會保險體系。社會保險力度明顯加強,社會保險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果。

   一、基本養老保險確保離退休人員生活,社會化發放率逐年提高

  新中國建立初期,我國就重視並開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1951年,政務院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50人以上的規模企業的職工提供養老、醫療、生育、工傷等方面的保障。1952年,我國政府為國有、集體等單位職工發放的保險福利費用總額達9.5億元。1953年,政務院修改併發布了《勞動保險條例》,由此奠定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3條規定:“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舉辦社會保險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這一規定為社會保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在以後的20多年裏,我國相繼在國有單位和城鎮集體單位建立了職工退休制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障體系初步形成。1978年6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末,我國政府為城鎮單位314萬離退休退職人員發放離退休金超過17億元,相當於當年發放全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保險福利費用總額的22.2%。

  1982年,國務院發佈《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從1984年開始,一些地方開始實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的改革,對均衡企業負擔、保證養老金給付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揭開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序幕。1986年7月,國務院發佈改革勞動制度的四項規定,規定企業按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的15%、個人按不超過工資的3% 繳納退休養老統籌金。從這一年起我國社會保障史上第一次建立起個人繳費制度。1989年末,我國城鎮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為4817萬人,企業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893萬人。

  1991年6月,國務院發佈《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根據決定的精神,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到1992年末,經過一年多的不懈努力,全國有7775萬企業職工參加了養老保險,比1991年末的5654萬人增加了2121萬人,增長37.5%;離退休退職人員中有1681萬人參加了養老保險,比1991年末的1087萬人增加了594萬人,增長54.6%。這是近10年來參保人數增長最快的一年。1993年,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一次把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方面提出,確立了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障機構和基金經辦機構分開的原則等。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九章為“社會保險”內容,我國社會保險法制建設邁出重要一步。1995年3月,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規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並提出了兩種具體的實施辦法,供各地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性實踐。1997年7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里程碑。1999年1月,國務院又發佈《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確立了目前中國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條例》中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由於徵繳範圍的擴大,使參保人數進一步增加。1999年末全國參保職工為9502萬人,比上年末增長12.1%;離退休退職人員參保人數達2984萬人,比上年末增長9.4%。在此基礎上,2000年末參保職工進一步增加到10448萬人,比上年增長了9.9%;離退休退職人員參保人數達3170萬人,比上年末增長6.2%。

  2001年末,我國城鎮單位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人數達10802萬人,比1989年末增加了5985萬人,是1989年的2.2倍。城鎮單位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退職人員達到3381萬人,比1989年增加了2488萬人,是1989年的3.8倍。

  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養老金由退休人員所在企業發放的辦法。自1999年起我國開始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由各類商業銀行通過其服務網點直接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2001年末,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人數達3122萬人,社會化發放率達到98%,比上年末提高5.6個百分點。

  
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展迅猛


  我國現行的職工醫療保障制度始建於20世紀50年代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的是公費醫療制度,即職工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國家財政統一撥款支付。城鎮企業單位實行勞保醫療制度,職工的醫療費用由企業支付。

  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地開始探索醫療費用與個人利益挂鉤、醫療費用定額管理和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等改革辦法。20世紀90年代初,有40多個城市在有關政策指導下進行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3年末全國參加大病統籌的城鎮企業職工只有268萬人,參加大病統籌的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只有23萬人。1997年,全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達到295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離退休退職人員74萬人;參加大病統籌的職工1293萬人,參加大病統籌的離退休退職人員99萬人。在試點的基礎上,國務院于1998年12月發佈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從1999年初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取代原有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各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

  隨後的兩年中,政府有關部門又接連下發了一系列有關文件,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等。

  到2001年末,全國各類單位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人數已達5471萬人,比試行的1993年增長了19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離退休人員達到1815萬人,比1993年增長了78倍。

  
三、失業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受益人數不斷增加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城鎮地區採取“低工資、高就業”的經濟政策,失業壓力不明顯。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開始改革用工制度以後,中國的失業壓力逐步顯現。1986年,為配合勞動合同制度的實行,國務院發佈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國營企業中的四種職工實行待業保險制度,即:(1)宣告破産的企業的職工;(2)瀕臨破産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3)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4)企業辭退的職工。這個規定的發佈標誌著我國初步建立了有中國特色的失業保險制度。

  1993年4月,國務院發佈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對1986年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在這個規定中,將享受待業保險的職工範圍擴大到七種,即:(1)依法宣告破産的企業的職工;(2)瀕臨破産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撤銷、解散企業的職工;(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産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5)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6)企業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7)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的其他職工。這一規定的發佈和實施標誌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1994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為7968萬人,有196萬多人享受了失業保險,當年發放的失業救濟金5億元。在多年實踐的基礎上,國務院于1999年1月發佈了《失業保險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有力地促進了失業保險工作的廣泛開展,為今後失業保險事業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1999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達9852萬人,比上年的7928萬人猛增了1900多萬人,增長了24.3%;當年向271萬人發放了32億元失業救濟金,當年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數和發放的失業救濟金分別比上年增長了71.5%和60%。

  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失業保險覆蓋面已擴大到城鎮地區的全部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以及部分事業單位。此外,1999年1月國務院發佈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進一步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範圍。這一規定體現了政府對享受失業保險人群的新定位。

  近兩年,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規模迅速擴大。2001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已達10269萬人,比1994年增加2301萬人;當年向469萬失業人員發放了83億元不同期限的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人數比1994年末增加了近1倍半,比上年增長42%;當年發放的失業救濟金比1994年增長了15倍,比上年增長48%。

  
四、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初見成效


  我國企業在20世紀50年代初即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即1951年政務院發佈的《勞動保險條例》),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職工提供收入補償和撫恤。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部于1996年8月12日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開始按社會保險方式對原有的企業工傷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工傷保險覆蓋範圍為所有企業及其職工。1994年至2001年,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以平均每年18.7%的速度遞增。到2001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有4345萬人,比1993年增加近3倍。

  
五、生育保險使3000多萬女職工受益


  1951年政務院發佈的《勞動保險條例》,對企業女職工生育待遇也作了明確規定。1955年政務院又頒發了《關於女工作人員生育假期規定的通知》,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假期進行了規範。1988年國務院發佈《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生育待遇進行了修訂和完善。1994年,為配合《勞動法》的實施,勞動部發佈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決定對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按照社會保險方式對企業生育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對生育保險制度的內容、標準、形式等方面進行了規範。1994年至2001年,全國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人數以平均每年25.6%的速度遞增。2001年末,全國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為3455萬人,比1993年的557萬人增長了5倍多,比上年增長15%。


責編:小荷   來源:國家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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