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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2月3日 在不同地區實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 |
| 09月15日 1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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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毛澤東給劉少奇的一封電報。
關於土地法的實施,應當分三種地區,採取不同策略。
一、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區。這種地區大體上早已分配土地,只須調整一部分土地。這種地區的工作中心,應當是按照平山經驗,用黨內黨外結合的方法整理黨的隊伍,解決黨同群眾間的矛盾。在這种老區,不是照土地法再來分配一次土地,也不是人為地、勉強地組織貧農團去領導農會,而是在農會中組織貧農小組。這種小組的積極分子,可以擔負農會和農村政權中的領導工作,但是不應當排斥中農,規定一定由貧農做領導工作。這種地區的農會和農村政權的領導工作,應當由貧農和中農中思想正確、辦事公道的積極分子去做。在這種地區,過去的貧農大多數已升為中農,中農已佔鄉村人口的大多數,所以必須吸收中農中的積極分子參加農村的領導工作。
二、日本投降至大反攻,即一九四五年九月至一九四七年八月兩年內所解放的地區。這種地區,佔現在解放區的絕大部分,可稱為半老區。在這種地區,經過兩年清算鬥爭,經過執行《五四指示》,群眾的覺悟程度和組織程度已經相當提高,土地問題已經初步解決。但群眾覺悟程度和組織程度尚不是很高,土地問題尚未徹底解決。這種地區,完全適用土地法,普遍地徹底地分配土地,並且應當準備一次分不好再分第二次,還要復查一、二次。這種地區,中農佔少數,並且是觀望的。貧農佔大多數,積極要求土地。因此,必須組織貧農團,必須確定貧農團在農會中、在農村政權中的領導地位。
三、大反攻後新解放的地區。這種地區,群眾尚未發動,國民黨和地主、富農的勢力還很大,我們一切尚無基礎。因此,不應當企圖一下實行土地法,而應當分兩個階段實行土地法。第一階段,中立富農,專門打擊地主。在這個階段中,又要分為宣傳,做初步組織工作,分大地主浮財,分大、中地主土地和照顧小地主等項步驟,然後進到分配地主階級的土地。在這個階段中,應當組織貧農團,作為領導骨幹,還可組織以貧農為主體的農會(可稱為農民協會)。第二階段,將富農出租和多餘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財産拿來分配,並對前一階段中分配地主土地尚不徹底的部分進行分配。第一階段,大約須有兩年時間;第二階段,須有一年時間。太急了,必辦不好。老區和半老區的土地改革和整黨,也須有三年時間(從今年一月算起),太急了,也辦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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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楠 來源:央視國際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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