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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培訓相關法律和政策
09月11日 16:40

  ──《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實施。

  《勞動法》在總則規定,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勞動者應提高職業技能。同時,專設第八章職業培訓,規定了國家、各級人民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發展職業培訓的具體責任。

  ──《職業教育法》,1996年9月1日實施。

  依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的《職業教育法》,明確了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並舉的職業教育體系,確立了職業教育多元化辦學發展方針,提供了發展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是一部全面規範職業教育活動的法律。

  基本政策

  ──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定了勞動者在就業或上崗前接受必要的培訓的原則。

  依據《勞動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規章,要求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培訓,其他崗位的勞動者在就業或上崗前接受必要的培訓。

  《關於加強就業經費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社字[1999]157號)規定,城鎮就業補助費中的就業訓練費主要用於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培訓和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的城鎮青年培訓補助支出;再就業補助費主要用於國企下崗職工開展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培訓的補助支出及為開展再就業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對職業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畢業生實行"雙證書"制度;對企業推行"培訓、考核、使用與工資分配相結合"的原則。

  ──實行初、中、高三級技術等級制和技師、高級技師技術職務聘任制。

  ──職業培訓經費籌措:職業培訓經費實行由政府財政撥款,企業、事業單位自籌以及使用貸款、收繳學費、培訓實體創收、社會資助、接受捐贈等多渠道、多形式籌集。國家規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5%用於職工培訓。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業經費和建立的失業保險基金中,也規定要劃出一定比例(一般15%)用於失業人員的就業前訓練和轉業訓練。


責編:范小利   來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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