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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失業後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09月11日 16:38

  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失業以後,凡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只要單位和個人參加了失業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本人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並主動求職。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獲得再就業服務;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醫療的,可以申領醫療補助金;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還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這些都是失業人員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當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是有一定期限的,失業人員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生活保障問題,應在政府和社會的幫助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自身職業技能素質,創造就業條件,積極、主動地尋找或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抓住所有就業機會,儘快實現再就業。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條例〉宣傳提綱》(勞社部發〔1999〕9號)


責編:范小利   來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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