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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關於堅決貫徹落實下崗職工再就業各項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
09月11日 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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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關於堅決貫徹落實下崗職工再就業各項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計價格[2002]6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
為推動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改組、改造,切實減輕企業負擔,1998年6月,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發出了《關於對企業實施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的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計價費[1998]1077號),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職業介紹機構對下崗職工再就業要減免有關費用。但是,這些政策措施在有些地方不僅沒有得到貫徹落實,而且有些部門、單位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有的甚至自立項目收取其它各種名目的費用等。這些行為損害了下崗職工的利益,給再就業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必須採取切實措施,堅決糾正和查處。為此,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做好下崗職工再就業安置工作,關係到改革和穩定的大局,落實下崗職工再就業各項優惠政策,對於維護下崗職工的權益,減輕下崗職工負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實踐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各地要高度重視,認真宣傳和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並不折不扣地把對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各項收費減免政策落實到實處。
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立即行動,組織力量全面清理對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堅決取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微機管理費、文明經營保證金、過塑費、執照框費、名稱查詢費;稅務部門收取的購領發票IC卡費、發票購領手折(冊)費;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取的佔道許可證工本費;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收取的房屋租賃工本費;城市管委會收取的門前五包責任制工本費等。
三、為鼓勵下崗職工自謀職業,靠自身努力開闢就業門路,各地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發出的計價費[1998]1077號文件規定,免收下列收費:
(一)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14號)規定的,涉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登記費及各種證書費;
(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68號)規定的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職業介紹機構收取的勞動合作鑒證費、求職登記費、成交服務費等;
(三)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11號)規定的,涉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四)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中央管理的衛生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14號)規定的,涉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衛生防疫部門收取的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涉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各級政府行政機關收取的管理費、登記費、證書費也要一律免收。主要包括:(一)衛生防疫部門收取的健康合格證工本費等;(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取的城建佔道費等;(三)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收取的房屋租賃管理費等。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進一步採取措施,切實減免下崗職工再就業負擔。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對下崗職工再就業收費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對下崗職工再就業收費監督檢查的通知》(計電[2002]35號)要求,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本地下崗職工再就業收費進行全面檢查,對問題突出的單位要重點檢查。對檢查出的收費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理。要嚴格依法行政,加大處罰力度,對一些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並商請監察等有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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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范小利 來源: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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