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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09月11日 11:37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3月15日發佈了《關於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3號)。該《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營業收入、個人持下崗證明在當地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或者下崗職工人數佔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具體免稅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一同免徵,免稅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為使從事社區居民服務的下崗職工都有機會享受到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所發的上述通知執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責編:劉棣   來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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