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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哪些人必須參加失業保險
09月11日 11:25

  哪些人必須參加失業保險?按照《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以下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本省境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工人。

  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本著自願原則參加失業保險。

  怎樣參加失業保險?首先,用人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然後,向地稅部門繳納失業保險費,具體標準如下: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當月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

  ———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自願參加失業保險的,按不低於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

  ———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下崗職工的失業保險費,由中心按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2%的標準逐月繳納,下崗職工本人不繳納。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參加失業保險,有何好處?參加失業保險有以下好處:一、失業後可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後發給3個月失業保險金,其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後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可以領取醫療補助金,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因病住院的,可向社保機構申請報銷其30%-50%的醫療診治費,報銷金額不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失業前已參加醫保的,銜接辦法另行規定)。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向社保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參與違法活動致死的,不得申領)。四、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向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為鼓勵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自行組織就業、從事個體經營或以其他方式自謀職業的,可申請並經核準一次性領取餘下期限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繳費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責編:劉棣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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