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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職工再就業有關優惠政策 |
09月11日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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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要簡化工商登記手續,3年內可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行政性收費。
(二)對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就業實體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只要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産品適銷對路、符合貸款條件,有關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
(三)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或者下崗職工人數佔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其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免徵營業稅。
(四)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
(五)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減徵或者免徵所得稅。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佔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六)對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1年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費。
(七)城鎮規劃建設部門要統籌安排,合理佈局,積極解決好發展勞服企業的生産經營場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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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棣 來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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