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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韓黃海衝突的歷史與法律因素
08月05日 13:26

  目前,韓國與中國正在進行海上疆界的談判。作者認為,韓國也理應與朝鮮進行這樣的談判。在取得最後協議之前,雙方應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採取任何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達成的行動。

  今年6月29日上午,朝鮮和韓國海軍艦艇在朝鮮半島西部黃海海域的延坪島附近發生交火衝突事件。韓國方面有4人死亡、1人失蹤、20人受傷、一艘高速艇沉沒;而朝鮮方面也有死傷,並有一艘警備艇被擊中起火。事後雙方互相指責,要求對方承擔全部責任。兩國關係因此驟然緊張。

  其實,這次武裝衝突並非首次。兩國在1999年6月曾經在該海域交過火,並有死傷。衝突的關鍵在於雙方對臨時海上界線的不同立場,以及雙方迄今沒有正式的海上疆界所致。

  根據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任何沿海國家都可以建立以領海和專屬經濟區為中心的國家管轄海域,可以從其領海基線向外擴展至200海裏。但是,如果兩個沿海國之間的海域不足400海裏,則涉及到兩國之間海上疆界的劃分問題。

  沒有明確的海洋分界線

  根據上述《公約》,相鄰或相向國家應通過談判或其他和平方法來劃定它們之間的海上疆界。朝鮮和韓國兩國乃相鄰的沿海國家,在黃海的海上疆界關係到其各自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的管轄範圍。遺憾的是,兩國迄今並沒有以《公約》為基礎而確定的海上疆界,而存在著一條所謂的“北方警戒線”(Northern Limits Line)。

  韓戰之後,1953年7月雙方簽訂了停戰協定,規定北緯38度線,俗稱“三八線”,為朝鮮和韓國的臨時分界線。但該線只限于對陸地的劃分,而沒有涉及海洋的界線。

  另一方面,《停戰協定》同意美軍仍然控制“三八線”以北的5個島嶼,即白翎島、大清島、小清島、延坪島及隅島,但對這些島嶼周圍的海域則沒有規定。

  兩條“警戒線”的矛盾

  在《停戰協定》簽訂幾個月之後,美軍自行沿這些島嶼劃定了約有150海里長的“北方警戒線”,作為自己的海上控制線。然而,朝鮮方面一直不予承認,並於1976年自行劃定一條“南方警戒線”來主張其12海裏的領海管轄權。兩條單方面劃定的界線形成了一個海上重疊區域,而雙方的爭端就在此區域發生。

  1999年雙方武裝衝突之後,朝鮮採取了進一步的行動,宣佈了美軍所管轄的5個島嶼的通航秩序,並強調“通航區域和航路是考慮到這5個島嶼位於朝鮮領海內的情況而設定的,不能成為美軍的水域”。

  另一方面,韓國認為“北方警戒線”是一條有效的海上分界線,並要求朝鮮根據雙方于1992年草簽的《關於南北和解,互不侵犯及合作交流議定書》承認雙方實際管轄的地區,包括“北方警戒線”的實際效力。

  從法律角度看,“北方警戒線”是有問題的。首先,該線是由駐韓美軍在韓戰之後單方面劃定的,而不是由朝鮮和韓國兩國共同議定的,由此,對朝鮮並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第二,該線實質上是一條軍事界線,為此,該線不能用來約束和平時期正常的海洋活動,如捕魚活動。朝鮮派遣海軍保護其漁船,完全是因為韓國方面對朝鮮漁船的正常漁業活動進行長期干擾破壞所致,而並非朝鮮之所願。

  另一方面,朝鮮單方面劃定的“南方警戒線”也有問題,即該線不為韓國所承認。顯而易見,單方面劃定涉及兩國海上權益的界線都是不可行的。

  鋻於南北雙方的單方面界線在法律上都有問題,並且“北方警戒線”是一條臨時性的界線,朝鮮和韓國雙方完全有理由坐下來進行談判,議定一條合理合法,長期穩定的海上疆界。

  目前,韓國與中國正在進行海上疆界的談判。韓國也理應與朝鮮進行這樣的談判。在取得最後協議之前,雙方應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採取任何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達成的行動。相信朝鮮和韓國政府有智慧和能力達到這樣的目標,並由此對東亞的和平與穩定作出貢獻。

  衝突跟海洋經濟資源密切相關

  人們感到困惑的是,“北方警戒線”儘管不為朝鮮所承認,但卻和平地存在了40多年,直到1999年雙方才首次發生武裝衝突。這究竟是何原因?

  其實,此次雙方武裝衝突並不是出於軍事或政治原因,而是出於經濟原因。自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以來,各國都對其管轄海域中的海洋經濟資源加緊了控制,海洋資源爭奪戰在世界各地層出不窮。

  這次兩韓衝突不過是一個縮影而已。考慮到朝鮮的經濟困境,海洋經濟資源對其就顯得更為重要,較為激烈的反應也就可想而知了。但經濟糾紛不能用軍事手段來解決,而應通過談判協商的和平手段加以解決。另一方面,應該看到,由於是經濟原因引起的衝突,這場衝突不會對朝鮮半島的局勢産生重大的負面影響。(《聯合早報》)


責編: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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