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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彼得堡峰會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憲章》
06月08日 12:50

  上海合作組織創始國哈薩克斯坦、中國、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6國元首7日在聖彼得堡舉行的該組織領導人第二次會晤中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憲章》,從而為該組織未來的發展奠定了穩固的法律基礎。

  在憲章中,6國一致同意以各國人民歷史形成的聯絡為基礎,力求進一步深化全面合作,並表示希望在政治多極化、經濟及信息全球化進程發展的背景下,共同努力為維護和平,保障地區安全與穩定作出貢獻。

  6國堅信上海合作組織的成立可以更有效地共同把握機遇,應對新的挑戰和威脅,同時認為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的協作有助於各國和各國人民發掘睦鄰、團結、合作的巨大潛力。

  本著2001年在上海會晤時確認的“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的精神,6國元首指出,各成員國遵守1996年4月26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的協定》和1997年4月24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以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元首1998年至2001年峰會期間簽署文件的原則,為維護地區及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穩定作出了重大貢獻。

  6國還重申將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其他有關維護國際和平、安全及發展國家間睦鄰友好關係與合作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同時,遵循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的各項規定。

  根據《上海合作組織憲章》,上海合作組織的基本宗旨和任務是加強成員國間的相互信任和睦鄰友好;發展多領域合作,維護和加強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推動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共同打擊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打擊非法販賣毒品、武器和其它跨國犯罪活動,以及非法移民;鼓勵開展政治、經貿、國防、執法、環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信貸及其他共同感興趣領域的有效區域合作。

  此外,該組織的宗旨和任務還包括在平等夥伴關係基礎上,通過聯合行動,促進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均衡發展,不斷提高各成員國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條件;在參與世界經濟的進程中協調立場;根據成員國的國際義務及國內法,促進保障人權及基本自由;保持和發展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關係;在防止和和平解決國際衝突中相互協助;以及共同尋求21世紀出現的問題的解決辦法。

  憲章規定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須堅持以下原則:相互尊重國家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及國家邊界不可破壞,互不侵犯,不干涉內政,在國際關係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不謀求在毗鄰地區的單方面軍事優勢;所有成員國一律平等,在相互理解及尊重每一個成員國意見的基礎上尋求共識;在利益一致的領域逐步採取聯合行動;和平解決成員國間的分歧;上海合作組織不針對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不採取有悖該組織利益的任何違法行為;認真履行在憲章及該組織框架內通過的其他文件中所承擔的義務。

  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合作的基本方向是:維護地區和平,加強地區安全與信任;就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包括在國際組織和國際論壇上尋求共識;研究並採取措施,共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打擊非法販賣毒品、武器和其它跨國犯罪活動,以及非法移民;就裁軍和軍控問題進行協調;支持和鼓勵各種形式的區域經濟合作,推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以逐步實現商品、資本、服務和技術的自由流通。

  其他合作方向包括有效使用交通運輸領域內的現有基礎設施,完善成員國的過境潛力,發展能源體系;保障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包括利用地區水資源,實施共同保護自然的專門計劃和方案;相互提供援助以預防自然和人為的緊急狀態並消除其後果;為發展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的合作,相互交換司法信息;擴大在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及旅遊領域的相互協作;各成員國還可通過相互協商擴大合作領域。

  為落實憲章宗旨和任務,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的機構包括:國家元首會議、政府首腦(總理)會議、外交部長會議、各部門領導人會議、國家協調員理事會、地區反恐怖機構和秘書處。秘書處是上海合作組織的常設行政機構,承擔該組織框架內開展活動的組織技術保障工作。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設在北京市。(曾虎)


責編:韓潔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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