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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佈4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06月25日 16:40

  “626”國際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4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一批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緬甸國公民李紹菊,在1988年9月至1998年7月期間,先後23次單獨或糾集、指使他人大肆進行走私毒品犯罪,將海洛因13.5萬多克、鴉片1.2萬多克、嗎啡8000多克從緬甸偷運至我國雲南省,向他人賒銷或販賣。案發後,公安機關繳獲海洛因2.3萬多克、嗎啡2000多克。雲南省臨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于去年4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毒品罪判處李紹菊死刑,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50萬元。同案的其他10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刑罰。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李紹菊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市刑滿釋放人員周渝、李后勇,于去年4月3次販賣海洛因150克,獲贓款1.5萬多元。公安機關將其抓獲後,在二人臨時住所共查獲海洛因5萬多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于去年11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周渝、李后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周渝財産人民幣15萬元,沒收李后勇財産人民幣12萬元。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今年4月21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周渝、李后勇上訴,維持原判。

  湖南省新化縣農民何愛珍、陳春,在1998年11月至2000年4月期間,同夥他人在廣州從不法分子處購得海洛因2000多克,運至浙江省寧波市,先後單獨或共同向14名吸毒人員出售。案發時,公安機關當場繳獲海洛因315克。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于去年10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何愛珍、陳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何愛珍財産人民幣5萬元,沒收陳春財産人民幣4萬元。其他2名同案被告人也被判處刑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今年5月17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何愛珍、陳春上訴,維持原判。

  湖南省岳陽市刑滿釋放人員楊湘海,在1998年7月至1999年8月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多次參與販賣、運輸海洛因共計945克。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今年3月29日駁回楊湘海上訴,維持原判。在案件復核期間,楊湘海積極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一非法偽造、銷售槍支11支的案犯。

  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上述4案時認為,李紹菊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進行毒品犯罪活動,且數量巨大,均應依法嚴懲;但楊湘海因揭發他人非法偽造、銷售槍支,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遂核準判決李紹菊、周渝、李后勇、何愛珍、陳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改判楊湘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李紹菊等人已於今天上午分別在當地被執行死刑。


責編: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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