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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在道德建設中的作用
10月29日 14:21

  公民道德建設的價值目標,是要在廣大公民中形成普遍的、完美的道德人格。所謂公民的道德人格,是指公民道德的內在規定性,是公民的道德尊嚴、道德品質、道德境界以及所理解與實現的社會道德價值的總和;它是公民在社會公共生活、家庭生活,特別是職業生活中地位與作用的統一,是其長期的習慣性的道德行為的昇華。這種道德人格,既具有普遍性,又為每一位公民所特有。在這個意義上,公民的道德人格就成為評價公民道德綜合素質的最重要的標準。

  公民道德人格的形成大體要經歷三個階段,其間有兩次昇華。

  第一階段是公民道德的他律時期。概括地説,當公民的道德認識中,道德義務和道德價值僅僅受外界支配、而與主體的意向無關時,此類道德就屬於他律時期的道德。其特徵表現為,"好"和"善"被嚴格地定義為"服從";道德主體在行為中所集中注意的,只是遵守道德規則的詞旬,而不是其深刻的內涵。這種情況在倫理學中被稱之為道德實在論。至今在某些公民中還頗為流行的"生活中無良心可言",便是受了這種理論的誤導。顯然,處在他律時期的公民道德是低級的、不完善的。儘管在道德人格的形成過程中,他律道德具有某種基礎性價值,但是公民道德建設決不應在他律面前止步。

  第二階段是公民道德的自律時期。前面曾經到,公民道德不僅包含著他律,更主要的是自律。公民道德從他律時期向自律時期昇華,核心是道德義務向道德良心的轉化。所謂公民的道德良心,就是公民在履行社會職責和道德義務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強烈的道德責任感和正確的自我評價能力,它是領導幹部所應具備的各種心理因素在主體意識中的集中體現和有機結合。良心的最基本特徵就是自律性。它在人們的實際生活中具有非常重大的價值。我國近代著名思想家蔡元培曾經分析道;"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惡之別,且迫人以避惡就善也。"(《蔡元培全集》第2卷第241頁)具體地説,在公民的各類實際生活過程中,良心的自律作用突出地表現在三個方面:在行為前,良心對公民的行為選擇起著機制的作用;良心此時是"指揮官"。在行為進行中,良心對公民起著監督的作用,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為予以堅持,反之予以糾正;良心此時是"檢查官"。在行為之後,良心對行為的後果和影響有評價作用,特別是能使公民對自己違背道德要求的行為産生強烈的自責和內疚,並決心用實際行動予以改正;良心此時是"審判官"。道德良心這種獨特的自律性質,使之在公民道德人格的形成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第三階段是公民道德價值目標形成時期。一般説來,以良心為核心的道德自律時期優於以義務為核心的道德他律時期;但是,在道德自律時期,如果忽視作為他律的道德義務,也是片面的,並會走向道德意志論。所以,公民道德還應向第三個時期,即道德價值目標形成時期昇華。所謂道德價值目標,就是主體自律和他律的統一,道德義務與道德良心的統一。在這個時期,公民道德達到成熟的程度,道德的他律性與自律性、道德義務與道德良心交相輝映,有效地發揮著公民道德的強大功能。從根本意義上概括,以道德良心和道德自律為主,在道德良心和道德自律中反映和遵從著道德義務和道德他律,即構成公民道德人格的總特徵。培養和完善公民道德人格,需要從他律和自律,亦即從道德教育與道德修養兩個環節著手。道德教育是公民道德建設的重要形式。道德教育過程應該與公民道德人格形成和完善的過程相一致。道德教育的起點,是提高公民的道德認識。第二個環節,是陶冶公民的道德情感。列寧説過:“沒有‘人的感情’,就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有對於真理的追求。”(《列寧全集》第20卷第255頁)第三個環節,是鍛鍊公民的道德意志。第四個環節,確立公民道德信念;這是全部道德教育的中心環節。道德教育的最後完成,在於養成道德習慣,即使領導幹部逐步習慣於遵守道德要求,從心所欲而不逾矩。自覺加強道德修養是培養和完善公民道德人格的更重要的方面。所謂道德修養,是指公民在道德素質諸方面進行的自覺的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鍛鍊和我培養的功夫,以及在此基礎上所達到的道德境界。注重道德修養,曾經為中國古代許多有作為的政治家和從政者所踐行。中國共産黨成立以來,許多優秀的共産黨員對於道德修養有著更為深切的體會。劉少奇同志在《論共産黨員的修養》的著名演説中令人信服地指出,共産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如果能長期堅持與實踐相結合的道德修養,其結果,“他就可能有很好的共産主義道德”;"他也可能有最高尚的自尊心、自愛心";“即使在他個人獨立工作、無人監督、有做各種壞事的可能的時候,他能夠‘慎獨’,不做任何壞事。”(《劉少奇選集》上卷第131頁)而道德修養的最終目標,就是培養和完善公民的道德人格。(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倫理學會副會長王偉 北京行政學院副教授、倫理學博士鄯愛紅)


責編:曹勁   來源:央視國際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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