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首頁 > 反對邪教 崇尚文明

“法輪功”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製造者被依法審判  
08月17日 21:14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今年1月23日製造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的5名“法輪功”涉案人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依法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雲芳、王進東、薛紅軍、劉秀芹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劉葆榮免予刑事處罰。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劉雲芳、王進東、劉秀芹、劉葆榮犯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薛紅軍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5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7月19日公開開庭,對劉雲芳等人組織、策劃、煽動、幫助“法輪功”練習者在天安門廣場實施自焚,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2人死亡、3人重傷的案件進行了審理。 法庭經過審理查明,劉雲芳、王進東等人在李洪志歪理邪説和“經文”的煽動下,癡迷于“法輪功”邪教,為達到“圓滿”、“升天”的目的,預謀到天安門廣場集體自焚。2000年11月,劉雲芳、王進東為了自焚,專程從河南到北京察看天安門廣場的情況,返回後積極策劃、組織“法輪功”練習者到天安門廣場自焚。2001年1月16日,劉雲芳、王進東夥同劉葆榮以及“法輪功”練習者郝惠君、劉春玲、劉思影乘火車從河南到北京。薛紅軍明知劉雲芳等人要到天安門廣場自焚,仍將“法輪功”練習者送至車站,並相約“天上見”,慫恿“法輪功”練習者自焚。劉秀芹在得知劉雲芳等人準備到天安門廣場自焚時,主動提供自己的住處存放、灌裝汽油,2001年1月23日,劉雲芳、王進東、劉葆榮和郝惠君、劉春玲、劉思影及“法輪功”練習者陳果等進入天安門廣場實施自焚。劉雲芳、劉葆榮在準備自焚時被執勤人員當場制止;劉春玲當場自焚身亡;劉思影因燒傷引起病變及心臟病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王進東、郝惠君、陳果3人被燒成重傷。 法院認定,劉雲芳、王進東、薛紅軍、劉秀芹等人組織、策劃、煽動、幫助“法輪功”練習者實施自焚,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劉葆榮幫助“法輪功”練習者實施自焚,他們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劉秀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係從犯,在法庭審理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劉葆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係從犯,且犯罪情節輕微,是在“法輪功”邪教的蠱惑、欺騙、精神控制下實施犯罪,被羈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實,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條款的規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劉雲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王進東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判處薛紅軍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判處劉秀芹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判處劉葆榮免予刑事處罰,予以訓誡。 法庭依法為劉雲芳、王進東、薛紅軍、劉秀芹、劉葆榮指定的辯護律師,以及5名被告人本人,當庭發表了辯護意見。


責編:閆冬  來源:央視國際網絡



中國中央電視臺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