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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開宣判兩起“法輪功”案件
01月28日 08:30

  1月20日,湖南省辰溪縣人民法院和平江縣人民法院分別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黃智華、周平陽、林家如和繆翠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案件。

  被告人黃智華、周平陽、林家如均係“法輪功”組織辰溪縣孝坪鎮輔導站的負責人,黃智華為站長,周平陽、林家如為副站長。2000年10月8日,周平陽邀約黃智華一道從一“法輪功”分子家中領取一套(6張)“法輪功”反動宣傳資料,並複製15份。10月14日淩晨,黃智華、周平陽、林家如等先後將“法輪功”反動宣傳品在孝坪鎮內33處地方張貼、散發,造成惡劣影響。辰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黃智華、周平陽有期徒刑4年,判處林家如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繆翠自1997年3月開始修煉“法輪功”,並擔任岳陽市民樂苑練功點輔導員。1999年9月和2000年2月因“護法”滋事先後兩次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此後,繆又以相互學習“法輪功”和如何進京“護法”為由,竄至平江、寧鄉、汩羅等地,召集當地“法輪功”練習者100余人十多次聚會,並在會上組織學習“法輪功”經文及李洪志的講話,鼓動“法輪功”練習者赴京“護法”,並拿錢資助兩名“法輪功”練習者。在其煽動下,平江、寧鄉等地34名“法輪功”練習者到北京進行“護法”滋事活動。平江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繆翠有期徒刑3年。


責編:李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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