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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工作若干規定 |
05月19日 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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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防汛工作方針,做好防汛、防旱、防風(簡稱“三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三防指揮部,由省政府行政首長任指揮,其成員包括政府辦公廳、農業、計劃、工業、建設、無線電、民航、水利、民政、財政、交通、氣象、水産、商業、供銷、糧食、石油、公安、電力、郵電、物資、廣播電視、保險和省軍區等部門負責人。市、縣(區)成立相應機構,其成員單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各級人民政府三防指揮部的職責是:在上級三防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執行上級的防汛指令,制定三防措施,落實三防經費和物資,組織動員社會各界投入三防鬥爭,部署年度三防工作,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防風、暴潮、防旱和搶險工作。
各級三防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有關文件定編定員,三防工作任務較重的市、縣(區)可適當增加人員,並配備一定數量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三條 三防辦事機構的職責與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三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了解、掌握和分析氣象、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災情、險情及其變化情況,及時向上級三防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下達三防指揮部的決策和指令;組織、協調部隊和其他搶險救災隊伍的有關工作;組織防汛安全大檢查;督促險工險段的處理及水毀工程的修復;組織制訂防禦特大洪水方案和應急措施;組織審定水庫防限水位、堤圍警戒水位,並監督運用計劃的執行;組織編制河流的洪水預報作業方案,配合做好河流和水庫的防洪調度工作;組織做好災情預估的資料調查和整編;負責三防經費、物資的計劃、調配與管理;建立、健全三防通訊和電子計算機系統,推廣、應用先進技術;組織有關人員的學習培訓,開展三防宣傳工作;做好三防工作總結和資料彙編,推廣三防工作先進經驗。
第四條 建立健全三防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分級管理責任制、分部門責任制、技術人員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一)行政首長負責制。省、市、縣(區)政府的行政首長,對該管轄地區的三防工作負責,並指定一名副職專管。
(二)分級責任制。防洪工程,北江大堤、東深供水工程由省負責;大型工程由市或所在縣負責;中型工程和小型重點工程由縣(區)負責;小型以下工程由鄉(鎮)負責。其他三防工作按照行政區域由當地政府負責。
(三)分部門責任制。各級三防指揮機構的組成單位和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做好防汛、抗洪、防風、暴潮、抗旱、搶險和救災工作:
計劃部門:協調安排三防的資金和物資。
工業部門:協調解決三防用電和交通運輸。
建設部門:協助各級三防指揮部做好城市防洪工作。
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生産防災措施和農業生産救災物資的分配,及時提供農情及組織農業生産抗災、恢復生産、生産自救。
無線電管理部門:負責三防系統無線電通信頻率的指配和抗干擾協調工作。
民航:負責防洪、抗旱、救災緊急情況下的飛機調度和運輸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運行安全,制訂水利工程防洪應急措施,擔負水資料防洪調度,以及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
水文部門:提供雨情、水情報告和洪水暴潮的預報。
氣象部門:做好天氣監測預報,及時向同級三防指揮部提供降雨、熱帶氣旋等災害性天氣預報、實況、警報和有關信息。
民政部門:及時掌握災情,安排災民生活。
財政部門:計劃安排和下撥三防經費並監督使用。
交通部門:負責搶險救災車船的調度,優先安排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
郵電部門:保障三防通訊暢通以及電報、電訊的及時傳遞。
電力部門:保障防災抗災、救災的用電以及各級三防指揮部辦事機構的日常用電。
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打擊偷竊、破壞三防設施的犯罪分子,保障搶險隊伍車輛的優先通行。
水産部門:及時提供水産災情,組織水産生産抗災和恢復生産。
物資部門:負責三防救災物資、民用爆破器材的供應。
商業、糧食、供銷、石油部門:負責供應防災、抗災、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衛生部門:負責救災醫療隊伍組織和災區的防疫、治療工作。
廣播、電視、電臺、報社等宣傳新聞部門:向群眾宣傳防災知識,及時報導災害性天氣警報、預報、防汛、防旱、防風的信息,動員廣大群眾做好防災、抗災、救災工作。
保險部門:積極宣傳、動員各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參加洪水、旱災、風災保險並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在災害發生後,及時做好災區投保單位和家庭受災損失的理賠工作。
海洋部門:及時向三防指揮部提供風暴潮預報。
部隊:負責組織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地方搶險救災。
(四)技術人員責任制。各級三防指揮部辦事機構及各工程管理單位要設定技術負責人,省設立總工程師,市設立主任工程師,縣(區)設立工程師,工程單位按工程等級確定技術負責人職務。技術人員應做好三防工作的技術指導,制訂防禦洪水措施、工程搶險應急和防洪調度等方案。
(五)崗位責任制。在三防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實行領導幹部包區域、包工程的責任制。專職三防工作人員必須明確崗位責任和要求,建立崗位責任制。非專業性的三防組織和人員應當明確責任和分工。當災情緊急時,三防人員應各司其職,奔赴第一線指揮,參加防災、抗災、救災工作。
第五條 三防工作應從工作項目、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工作時間、工作步驟等方面,建立各種工作制度。
(一)請示、彙報制度。出現災害性天氣、較大災情和工程出險時,三防指揮部辦事機構應立即向當地領導和上級三防指揮部請示、報告,並提處理意見。
(二)防汛值班制度。每年汛期(4月15日至10月15日)和非汛期出現颱風(指帶氣旋)和其他特殊災害性天氣時,實行晝夜全時值班。及時了解有關氣象、雨情、水情、風情、旱情、險情、災情及開展防災抗災救災的情況,編發《三防簡報》,向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反映。
(三)防洪安全大檢查制度。每年開汛前,應對防禦特大的水、風、旱、潮災害方案和措施進行檢查,做到思想、組織(隊伍)、物料、責任和措施“五落實”。
每年汛後,對水利防洪工程全面開展安全大檢查,對危險(即渡汛有問題)工程,應登記列冊,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四)防洪調度制度。對有防洪運用要求的工程,應按已定的防洪調度方式和要求,制定具體的運行操作規則,在防洪過程中進行防洪調度運用。在實施調度運用時,要分析掌握雨情、水情及預測趨勢,既考慮下游的防洪要求,又考慮工程的渡汛安全和上遊庫區情況,進行科學調度,減少災害損失。
(五)防禦熱帶氣旋方案實施制度。各地應根據我省《防熱帶氣旋工作簡則》的規定,做好防風工作,減輕災害損失。
(六)水庫調蓄運用管理制度。每年秋末起,水庫必須按防限水位蓄滿庫容水,保證灌溉和其他用水有足夠的存量;用水部門應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對冬春作物灌溉,採取先用活水、後用死水的原則,發電用水服從人畜吃水和灌溉用水,使有限的水量發揮更大的效益。
(七)人工催雨作業制度。出現旱情和需要進行人工催雨作業時,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報省三防總指揮部審查後,轉報省軍區、廣空司令部和廣州民航管理局批准,方能進行人工催雨作業。
(八)人員安全轉移制度。對因受暴雨、洪水、颱風、暴潮襲擊等,可能造成人身傷亡和危險區域、危房的人員和出海船隻,必須做好安全轉移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
(九)氣象、雨情、水情的測報、會商和發佈制度。當出現災害性天氣和水情時,各級三防指揮部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進行情況會商,分析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出防禦措施。並由行政首長髮佈防洪防風的信息,動員群眾投入防災抗災救災。
(十)水、旱、風災害統計報告制度。
1.災害發生後,各級三防指揮部辦事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立即調查災情,按災情統計內容和要求編表匯總上報。
2.正常報表,每個月終後三天內,各市應將上月的災情和蓄水統計表報省三防總指揮部。
3.對外公佈各類災情由省或市三防指揮部統一發佈。
(十一)通訊管理制度。
1.三防通訊聯絡實行郵電部門公眾網和三防無線電通訊專用網相結合。遇非常時期,要有應急措施,提高通訊保證率。
2.各級三防指揮部辦事機構要嚴格通訊管理制度,執行操作程序,加強設備維修和保養,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三防通訊聯絡暢通。
3.部隊、武警參與搶險救災時的通信聯絡由省軍區司令部統一組織實施保障。
(十二)經費、物資管理制度。
1.防災抗災救災資金,貫徹自力更生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原則,各級政府應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經費,並列入財政年度預算計劃,以保證防災抗災救災的急需。同時,應通過各種渠道,籌集防洪資金,壯大自救能力。
2.國家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費和物資,要專款專用,專材專用。要有專人負責,嚴格管理,定期檢查,嚴禁挪用、倒賣和轉讓。
(十三)工作總結制度。各級三防指揮部辦事機構應當做好年終總結,總結內容包括全年的氣候、雨、水、旱、風和災情,並加以分析和比較;作出災害年度的評價等。對較大的災害,應單項總結,留作查證。
第六條 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採用先進技術,改善三防工作條件,逐步建成現代化的三防信息系統。
(一)利用先進技術,改善河流、水庫區域內的雨情、水情預測預報的設施和條件。
(二)推廣電子計算機在三防工作中的應用。
(三)繼續發展無線電通訊網,逐步建立微波通訊網和無線電話。
第七條 三防搶險隊伍堅持專業隊伍和群眾相結合,實行軍民聯防。同時要組織防洪搶險技術指導隊伍,加強對防洪隊伍的技術指導。各級三防指揮部辦事機構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群眾性三防隊伍的組織方法,建立技術培訓、搶險演習等制度。
三防隊伍要進行系統的防汛、防旱、防風知識的學習和防洪搶險技術的培訓,掌握搶險知識,提高操作水平。
對重點防守地段、重點防守工程,應配備精幹力量和先進裝備,組織機動隊伍,並制定有關制度,以適應重大險情的緊急搶護需要。
第八條 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三防工作中組織嚴密,分工合理,指揮得當,措施有力,保證安全,做出突出成績的;
(二)堅守崗位,遇險情奮力搶險,在危險關頭搶救群眾,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成績突出的;
(三)為防洪調度、搶險獻計獻策效益顯著的;
(四)對三防技術、設備有發明創造或引進新技術、設備有重大效益的;
(五)忠於職守,在完成三防任務中有顯著成績的。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離職守,消極怠工,不服從命令造成損失的;
(二)不按規章制度辦事,違反操作規程,貽誤時機,造成事故的;
(三)玩忽職守,指揮不當,造成事故、人身傷亡或經濟嚴重損失的;
(四)貪污、盜竊、挪用三防經費、物資、設備的;
(五)其他有害三防工作的。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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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楠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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