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婚姻法》新司法解釋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13日 17:22
編導:胡彩陽
主持人:李品華
播出時間:2004年5月11日23:30 cctv-12首播
嘉賓: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劉銀春
導語:
主持人:歡迎收看我們的節目,《婚姻法》是新中國建國以後所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所有的家庭都離不開《婚姻法》。在今年的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法》的第二批司法解釋正式開始實施,其中很多新的規定引起了社會和媒體的廣泛關注。比如説,有關夫妻財産和債權債務規定的重大修改,再比如説,股份,股票,以及個人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都被界定為夫妻共有財産。引人關注的另外一個原因是,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第一次公開向社會徵集意見與建議。那麼就《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的相關問題,我們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劉銀春,她曾經全程參與了《婚姻法》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
訪談:
主持人:在這次公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中,重點解釋了或者是重點解決了婚姻生活當中的哪些問題呢?
劉:我們這次司法解釋(二)一共涉及了29個條文,主要的內容是解決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夫妻財産如何分割和認定,這是我們的主要內容。除此之外對於人民法院審理的解除同居關係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對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涉及的彩禮問題是否返還,這樣的一些具體的操作性問題也做出了規定。大家知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婚姻法》它是在2001年的4月28日起正式實行,因為我們知道,由於立法技術語言的原因,不可能對每一個制度規定的過於詳細。
主持人:就是在立法的時候,是不可能做到很細緻。
劉:對,那麼在審判實踐中,具體的問題又千差萬別,實踐中又不斷地出現一些新情況,因為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標準,不同地區的法院和法官,他自己的認識可能對法律的理解就會有出入。
主持人:相同的情況,可能有不同的判決?
劉:對,會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我們做出司法解釋。
主持人:這一次司法解釋(二),它是第一次公開地向社會來徵集意見和建議,那麼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的歷史上也是第一次,在網上收到的群眾的意見大概有400多條,群眾來信有200多封信,這些意見反饋最關心、最集中的問題是什麼?
劉:從我們整理的情況來看,可以説社會各界關注最多的是對於我們現在的彩禮是否返還問題的規定。
主持人:彩禮,就是結婚之前要送的彩禮。
劉:對,彩禮在有些地方它也叫聘禮,叫納彩等等,這個稱謂不一樣,是按照當地約定俗成的情況,它普遍存在,尤其是大量發生在農村地區,通常意義上都是男方來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彩禮,為了給女方湊彩禮,經常男方全家人傾其所有,甚至要全家對外債臺高築地舉債,來給付這個彩禮,一旦彩禮給付之後,可以説全家都背上了債務,要經過很多年,來償還這個債務,那麼下面(地方)法院就反映,有一些地區就存在一個什麼現象,就是雙方可能結婚時間不長就離婚了,那麼對於彩禮問題是否返還,還有個別地區甚至存在利用女方來騙取彩禮(的情況),並不是説為了真正地和對方結婚,共同生活。
主持人:那麼這個彩禮,就是結婚時間不長,然後離婚了,到底要不要返還呢?
劉:從我們現在的規定來講,這個彩禮的返還,是在三種情況下是可以有條件地返還:一種情況就是彩禮給付之後,雙方並沒有締結婚姻關係,就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第二種情形就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法,但是確實沒有共同生活的。第三種情形就是,因為給付這種彩禮導致了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其中的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都是以雙方離婚為前提,因為第一種情況是雙方並沒有結成婚,第二、三種情況,它是雙方已經結了婚,後來離婚又要求返還彩禮,為什麼採取這種做法呢,因為我們知道婚姻,尤其在農村地區,它更注重是兩個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同來創造家庭生活,如果兩個人只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有一些人可能並沒有真正共同的為家庭營建來做出工作。那麼,這個情形下,根據實際情況,多數人意見認為這時候財禮也是要返還。
主持人:在司法解釋(二)當中,我看到有將近三分之二的篇幅,都是在講夫妻財産的問題,那麼以您的經驗來看,夫妻財産的問題是夫妻關係當中,很容易出現問題的地方嗎?
劉:在婚姻家庭案件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爭議最大的問題,就集中在財産處理分割和子女撫養等這方面,所以可以説財産如何分割,如何認定其性質,這個是審判實踐中,雙方當事人爭議比較大的地方,也是現在不斷地出現新問題、新情況的地方。你比如説隨著我們國家的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前是福利化分房,現在變成這種貨幣化分房,像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款等等這些款項,都是近年來新出現的。那麼對於這些款項如何來認定其性質,是屬於國家發給你個人的,還是也作為你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産,這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審判實踐中認識不一致,我們需要司法解釋對它來進行規定。按照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和應該取得的這部分,是作為你共有財産,為什麼要加上後邊這個“應該取得”,是因為我們知道,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款等等這些款項的發放,它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就是説我發放到你的賬戶上,但是在現有的條件下,你不能隨時提取,按照相關規定,你只有在進行買房子,進行房屋重大的維修等等方面,你才能去動用你的補貼款和住房公積金。如果説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該得的這部分錢,什麼時候這個錢可以動的時候,那麼相應的它是屬於你共有財産的這部分,你仍然可以去主張你的權利。如果説當初法院判決(離婚時)認定你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5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舉個例子説,可能(離婚)10年之後,你這個公積金才出現了可以動用的事由,到那個時候,這個公積金仍然還是你雙方共同財産。
主持人:在婚姻家庭的糾紛當中,發生糾紛最多的就是住房的歸屬問題,那麼住房歸屬問題會發生什麼問題呢?
劉:作為家庭共同財産中,價值最大的就是房屋問題,我們也知道這個房屋問題爭議最多的又是圍繞著房改房,就是具有福利政策分房,這個(房子)價值的認定。
主持人:它的價值很難判斷?
劉:對,因為為什麼呢?我們知道在我們原來的體制下,你可能用很低的價錢去買一套房子。比如説這個房子你用2萬塊錢,就可能把它買回來了,買下來之後,雙方現在離婚了,離婚的時候這個房屋是按什麼價值來判斷,如果要是説按照市場上它同樣的位置的房子,它可能1平米就要值幾千塊錢,整個房屋的價值可能值幾十萬塊錢。那麼人民法院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把這個房屋折算成多少(錢),以什麼來判斷它的價值,是以當初購買房子的實際價值來判斷,還是以現在房屋的市場價格來作為判斷的依據。這個是以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按現在的司法解釋是要按照市場價值來進行判斷的。
主持人:就是這套房屋在現在的市場上價值是多少?
劉:對,如果説這個房子在現在的市場的價值上它值100萬,那麼從雙方共有來講,如果你要拿到了房子之後,你是相應地要掏出50萬來給我補償。
主持人:給對方。
劉:對,給對方,對於這個房屋問題,爭議比較多的還存在一個,就是説它是否有産權的問題,就是他有沒有完全的所有權。
主持人:什麼是完全所有權和不完全所有權的這種房産?
劉:所謂的完全所有權是指,他拿到了産權證,而且這個産權證,他是惟一的産權人,百分之百這個房屋的所有權都歸他,什麼叫不完全所有權呢,有的時候,他的産權證沒有辦過來,還沒有辦到手,這個是屬於正在辦理過程當中,還有一些是單位和職工共有所有權,所以我們在司法解釋(二)裏(規定),如果你沒有拿到産權證,房屋沒有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時候,那麼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是不判決所有權的歸屬,只解決目前房屋的使用狀況,就是判決由誰來使用、居住。同時還規定,如果説將來有一天房屋産權證拿到的時候,雙方還有爭議,你仍然可以再另行到法院來要求訴訟解決。
主持人:我也聽説過這樣一些情況,就是有些人通過離婚來逃避一些債務,在司法(二)當中,在這次的司法解釋(二)當中,有沒有對這種情況進行限定呢?
劉:你説的這種通過離婚來逃避債務的現象實際中的確存在,雙方當事人如果是想出於一種規避債務的目的,他就會把家庭中所有的財産都分給其中的一方,而另一方只承擔家庭中的債務部分,沒有什麼相應的財産可以來支持他償還這筆債務。這個時候有可能就會存在一個(問題),債權人就是你婚姻關係之外的真正的債權人,向你夫妻中的一方來主張權利的時候。
主持人:就是討債的時候。
劉:對,對方來討債的時候,承認債務的這一方説,是,我欠你錢,我也認了,但是我沒錢,我什麼時候有錢再還你。他(債權人)去找有錢那一方的,他説,是,我有錢,但是我們當初説好了,債務由對方來還,你去找他要去,我沒有義務了。在這種情形下,真正的債權人怎麼來保護他的權利,這個是我們審判實踐中,也是下級法院經常遇到的一個現象。為了解決這樣的現象,我們在司法解釋(二)裏,就明確地做出了規定,就是你夫妻之間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你們之間就要承擔一個連帶清償責任,這個連帶清償則它怎麼理解,就意味著説,如果説一對夫妻,對外欠了100萬的債務,那麼這個債權人,就是討債的這個人,他有權利向你男方來要這100萬,也有權利來向你女方來要這100萬。
主持人:即使是離婚了,但是這個債務還是分攤在兩個人身上,兩個人都是有這個義務去還債的。
劉:對,即使他們離婚了,也都要還,還完之後,我們並不是説,你當初在民政部門協議的時候,那個協議沒有效力,它協議對你夫妻之間有效力,你夫妻之間如果約定這個債務説按五五分,或者是按三七分,那麼你一方履行完(還債義務)後,你可以就你不應該承擔的那部分,要求你原來的配偶來對你進行清償。
主持人:我也聽説過有這樣的情況,兩個人在打離婚(官司),男方他是一個做生意的,有很多錢,但是在女方要求來獲得她部分財産的時候,因為這是她的正當要求,但是這個做生意的男方,他把所有的財産通過他的商業手段、通過轉賬都轉走了,這個女性的權利,沒有辦法得到保障,在司法解釋(二)裏,能夠為這樣的女性去保障她的權益嗎?
劉:的確有像你剛才講過的這種情況,因為從家庭分工也好,往往多數情況下,是男方在外面經商,女方在家可能更多的是操持家務,比如説帶孩子,照顧老人等等,那麼在離婚訴訟發生的時候,女方對家裏的財産,可以説她並不是全部掌握,而且財産又不在她的控制範圍之內,為了避免將來你贏了這個官司,錢或者説你的權利得不到保護的時候,你可以提前去申請法院,為你把對方相應的財産給它固定化,防止他在訴訟期間進行一些處分。
主持人:就是不允許他轉移?
劉:對,就是不允許他做一些處分,如果你申請查封對方一千萬的財産,現在按照有一些地方(法院)的(要求),你就必須要提供一千萬的財産做擔保,我才可以去封存。那這個時候我們講過,像這個時候女方本來她就屬於經濟上的一個弱勢地位,她不可能提供這麼多的財産,如果説因為她不能提供足額的財産進行擔保,就可能會導致男方(轉移財産)。
主持人:基本上沒有辦法去實施這樣一條措施?
劉:不能去實施,那麼就不能排除男方在這個期間把財産進行轉移,導致將來最後女方的權益得不到保護。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在討論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就做出規定,如果你申請查封一千萬的財産,那麼我法官要判斷,這一千萬財産查封的這個行為這個舉動,可能會給對方造成多少損失。它有可能造成五萬的損失,有可能造成十萬的損失,那你只要提供五萬或者是提供十萬的擔保就可以了,而不必要你一定要提供足額的擔保,提供一千萬才可以,所以這個也是我們保護弱勢群體,特別是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財産權益不受侵害的一個具體的措施。
主持人:我們也注意到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中,對同居關係的相關的規定,與《婚姻法》當中的規定,與司法解釋(一)當中的規定有很大的區別。
劉:以前最高法院,對於同居關係的表述,是叫做非法同居,那麼在我們司法解釋(一),就已經把“非法”兩個字去掉了,人民法院受理的,都是叫解除同居關係糾紛,那我們現在做出的(司法)解釋(二)規定説,對於你同居關係本身,如果你訴訟到法院,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有一種例外的情形,我們知道《婚姻法》修改之後,它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果是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的這種同居關係,訴訟到法院來,要求解除這個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是不是受理,這個我們也是通過群眾的來信和網上徵求意見,多數人也是認為,對這樣的一種情況,(訴訟)到法院的時候,人民法院還是應該受理並解除的,所以在同居關係案件審理的問題上,我們司法解釋(二)是有一定的變化。這個同時,我覺得也反映了人們觀念的一種變化,更多的人現在認為,如果兩個人都是未婚的男女,他選擇一種同居的生活狀態,這個時候,它是屬於道德領域調整的範疇,而不是説《婚姻法》所禁止的,或者説《婚姻法》所要保護的領域,因此現在司法解釋做出這種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