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取證無效——專訪公安部68號令起草人
央視國際 2003年09月15日 16:23
主持人:董雯嫣 編導:魏鴻
播出時間:2003年9月13日 CCTV—12 23:30首播
嘉賓:王永勝 公安部法治局行政法規處 副處長
歡迎收看我們的節目。從現在開始,公安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要受到更多的約束。8月26號公安部出臺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也就是説從現在開始,公安人員在辦理行政案件的時候要按照新的統一的規範進行。那麼什麼是行政案件?這個行政案件和我們每個人又有多大的關係?讓我們先來看資料片:
(這裡指的行政案件就是公安機關及其業務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強制措施的案件。還比如打架鬥毆,擾亂治安,聚眾賭博,賣淫嫖娼,盜竊,交通違章等等。幾乎每個人都有可能碰到,而各地的公安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曾經出現過違規執法的情況,有的給當事人造成嚴重的傷害,也破壞了公安執法部門在民眾中的形象。這次程序規定的出臺,完善了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程序體系。它的宗旨和精神,用公安部門自己的表述就是減少隨意執法的制度空間,維護公平公正,以及堅持便民利民,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這個程序規定中被公認的最大的亮點在於它明確地提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其它非法的手段來採集證據,以非法的手段採集的證據不能夠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是公安機關首次在執法的程序中明確排除非法證據的效力。但是程序規定中,並沒有明確非法手段如何界定?誰來舉證?怎麼監督?今天我們將採訪公安部法治局行政法規處副處長王永勝,他直接參與了這次程序規定的研究起草工作。
訪談:
主持人:這回頒布的這個程序規定,裏面很多條款都要求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更加地尊重人權,但是其實人們議論最多的還是第26條,就是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它非法的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普通老百姓對刑訊逼供這個詞比較敏感,那在這個行政處罰過程當中是怎麼界定刑訊逼供的?
王永勝:一般來講,刑訊逼供就是通過用肉刑或者是變相肉刑,體罰當事人,獲取口供的一種行為,就可以認定為是刑訊逼供。
主持人:肉刑是到什麼程度,比如説打嫌疑人耳光算不算?
王永勝:在任何情況下,公民根據憲法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公民的人身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包括公安執法人員在內,打耳光都是違法的,都不應該。就是説都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的。至於説打耳光屬不屬於刑訊逼供,看任何一個行為是不是構成行政行為,必須從它的法定的構成要件,以及情節、後果、社會影響各方面的綜合來判斷,這樣的話才可以界定它是不是刑訊逼供行為,而不能僅僅説我打你一下,或者説我罵你一句,就説是,或者説不是。
主持人:辦案人員的語氣能不能作為判斷他是否屬於威逼利誘這種行為的一個依據?
王永勝:這一個我個人認為,至少是我認為是不可以的,為什麼呢?對於每一個行為,你要認定它是威脅引誘,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並不是説你從一個方面把它界定為(威脅引誘)就可以了。
主持人:那它可不可以成為這個因素之一?
王永勝:它有可能成為因素之一,它可以,但是如果説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或者訊問的過程中間,他的口氣可能會影響到(違法嫌疑人)正確地回答問題,或者説正確地進行陳述,甚至影響到(違法嫌疑人)的一些相關權利。26條規定中有一條是,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你可以把它作為你提起復議或者是提起訴訟的原因之一,由法院來裁決。
主持人:已經認定是非法取得的這些證據,如果今後查實確實屬實的話,它還能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王永勝:26條規定非常明確。
主持人:即使是屬實也不可以?
王永勝:對,這個也就是我們出臺這個程序規定的一個初衷。為什麼呢?因為在很長一段時間裏,在一些執法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的執法部門,我們經過長期地調查研究發現,大家都有這樣一種感覺,就是這個案子是你幹的,處理結果沒問題,就可以了,只要出結果就行了,至於説程序上的事,以前認為(是)可有可無的。
主持人:應該這麼説,這一次的程序規定是公安機關第一次在執法程序中,明確地排除非法證據的效力,這是第一次。那麼從現在往前的那些行政案件已經有了處理結果的,如果證明其中的採集證據的手段,存在非法手段這種現狀,可不可以用這一條,現在來對它進行重新的處理,然後收回原來的處罰,而且能夠有適當的賠償?
王永勝:這個我個人認為是不可以的。為什麼?首先現在我們公佈的這個程序規定它是要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所以説,對明年1月1日以前的案子來説,從最新法定的角度講,不可以拿一個事先還沒有公佈的東西,大家不知道的東西,去規範已經發生的行為。
主持人:是現在不合適,還是2004年1月1日以後也仍然(不合適)?
王永勝:(明年)1月1日以後,這個程序規定實施以後,公安機關所有行政執法行為都必須按照這個來。如果説沒有按照這個程序規定來遵守的話,那對不起,那就(按照)程序規定裏面規定的該怎麼做,就該怎麼辦。
主持人:那在此之前進行的處理,可不可以提起復議?
王永勝:在此之前完全可以,但是它提起復議的理由並不是説程序規定,因為在審訊程序規定上沒有實施,你不能要求拿一個還沒有正式實施的東西作為依據,這就是所謂法理上有人講,就不叫而處,你得先告訴他,什麼事不能做,什麼事能做,然後才對他違反這個規定,做了什麼事或者不做什麼事,給予處理。
主持人:行政執法涉及的面比較廣,那如果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有可能受到警察的行政處罰,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發現他們違規的話,應該向誰申訴?
王永勝:行政執法的確是涉及每一個公民,因為行政執法不僅僅是我們平常講的小偷小摸,打架鬥毆,不僅僅是這些。你比如説闖紅燈、交通違章、酒後駕車等等這些,由好多行為構成,可以説它跟老百姓生活非常密切相關。遇到這類事情,如果説發現警察有違規行為的話,對於現場發現的,你可以打110報警,向督察、市局,各個公安局都有自己的督察隊,它更多的承擔現場督察的責任,所以向他們報案,他們會對民警的當場出現的一些違法行為,能及時糾正的,這個當場糾正,這是一種方法。還有一種就是説,可以向公安機關紀檢部門、信訪部門去反映。
主持人:從常規來看,這種申訴一般都是要投訴到公安機關內部的督察機關和紀檢機關。
王永勝:對。
主持人:公安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有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利,這樣的話,公安機關對違法嫌疑人的詢問,就可以處於不公開的受公安機關控制的這麼一種情形。那這個時候公安執法人員是不是使用這種違法的手段,由誰來舉證?
王永勝:這種舉證按照現在的行政訴訟的規定,這種舉證責任實行倒置,就是説由被告,也就是所謂的行政機關,具體到你這個問題,可能是公安機關,它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公安機關要向法庭,或者要向法庭舉出證據,我沒有實施刑訊逼供,但是説法不成立,要舉出相關的證據。這個舉證難度是很難的,不會説我找兩個人説沒有就沒有,如果説他提供不了這個證據,或者説他提供的這個證據不足以使法院認可,這樣的話,他面臨的可能就是敗訴的後果。就是原來具體的行政行為可能會撤銷,對於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要有可能引起國家賠償。
主持人:程序規定正式實施的時間是2004年的1月1日,從現在到2004年的1月1日之間還有兩三個月的時間,這段時間你們主要任務是什麼?
王永勝:這段時間我們主要任務,應該説集中精力是搞學習培訓,宣傳教育。一個是要求我們民警從思想上對它有一個認識,不可否認的就是,這個規定中要求對我們民警來説,比過去要更嚴,特別是一些主管這方面工作,公安機關的領導,我不要求你把這個條文一字不落地背下來,但是對於條文的主要內容,精神實質,你都要必須全面地準確地掌握。能夠在執法中間保證準確應用,這也就是説,怎麼樣讓我們説的要做得到,説到做不到,這個可能還不如原來不説呢。
主持人:現在行政案件已經開始推行了,刑事案件是不是未來也有可能借鑒這一點?
王永勝:這也有可能,因為刑事案件98年出臺的,到現在情況已經出現變化。現在情況變化很快,包括這個規定都需要有一定修改和完善的餘地。
主持人:非常感謝您接受我們的採訪。
結束語:
在刑法中對於刑訊逼供構成的犯罪行為,早已做出過處罰的規定。在一般的情況下,對辦案當事人要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要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感謝收看《新聞夜話》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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