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工作部
司援字[2005]06號
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志願者
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法律援助處(中心),團委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宣傳部)、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
根據部分省、市開展的法律援助志願者註冊登記試點的情況,經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同意,法律援助志願者分會決定在全國開展法律援助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現將有關登記註冊事項通知如下:
一、註冊登記原則
法律援助志願者註冊登記採取以下原則:
1、自願申請,法律援助志願者組織審查批准;
2、屬地登記與專門項目登記相結合;
3、法律援助志願服務網登錄公示。
二、註冊登記方法
1、各地法律援助志願者組織或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法律援助志願者註冊登記辦法(試行)》負責本地法律援助志願者註冊登記的工作;
2、全國性專業法律援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者註冊登記,由法律援助志願者分會秘書處授權專業項目實施組織直接負責註冊登記;
3、按行政區域分配註冊登記號段(參照《法律援助志願者註冊號編制規則》實行);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律援助志願者組織或法律援助機構將註冊登記情況及時匯總,報分會秘書處,以便上網公示。
三、註冊登記條件
註冊法律援助志願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予以登記註冊:
1、有執業證書,在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2、通過律師考試或司法考試未執業的機關、企事業工作人員及有法律專業知識或其他專業知識的人士;
3、法學院校師生、法學專家學者;
4、新聞媒體記者、文化團體成員;
5、有經濟能力,熱衷於法律援助事業的社會賢達。
四、各地要及時轉發通知,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法律援助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逐步將註冊志願者的管理規範化、電腦化。有關情況請及時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工作部。
司法部 共青團中央
法律援助中心 青年志願者工作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
附件:中國法律援助志願者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責編: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