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背景:19歲中學在校女學生 維權背景:在她之前沒有人因精神受傷害而索要賠償。 維權故事:1995年3月8日19時,賈國宇與家人及鄰居在被告春海餐廳聚餐,使用完第一罐卡式爐石油氣,換置第二罐繼續使用約10分鐘時,使用中的氣罐發生爆炸,致賈國宇面部、雙手背部深2度燒傷,面積為8%。賈國宇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97年3月15日判決賠償共計273257.83元。 社會意義:她是中國第一個因精神受傷害而索要賠償的消費者。消法對這種賠償金的規定,大大突破了我國傳統的人身損害的賠償理論。
責編: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