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羅永江名下有兩輛車,不巧的是兩輛自家車相撞,保險公司認為這兩輛車同屬羅名下,不屬於第三者責任險,屬免責範疇,不予以賠付,但羅後來發現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事先並沒有就免責條款向自己説清楚,且保單也不是自己簽署的而是由業務員代簽的。到底保險公司該不該賠付呢?
律師觀點:應該賠付,對未被事先告知的免責條款且又不是由羅先生自己簽署的合同來説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
責編: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