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央視社區網絡電視直播點播手機MP4
 

著作權之爭,烽煙十年------期待新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意識

  油畫《開國大典》著作權之爭?


  一位名叫董希文的畫家于1952年創作的油畫《開國大典》成為2002年4月北京的視線.這是一樁典型的著作權案.這也是橫跨在新著作權法出臺兩個時期的經典案例.

  董希文,1914年6月27日生於浙江紹興柯橋光華樓。曾就讀于杭州芝江大學土木工程系,蘇州美術專科學校,上海美術專科學校,越南河內巴黎美專分校,1939年畢業于國立杭州藝術專科學校本科。先後師從林風眠、顏文良、劉海粟、常書鴻等。1943年任敦煌藝術研究所研究員,三年間臨摹敦煌壁畫數百幅。1946年,經吳作人、李宗津推薦,應徐悲鴻邀請到國立北平藝術專科學校任教。1947年,參加“反內戰”的愛國學生運動,與藝專同學一道上街遊行。1949年,畫家為迎接北平解放,刻印、散發了數百萬份宣傳畫,10月1日在天安門廣場參加開國大典,親眼目睹新中國成立的壯麗場面,萌生了創作《開國大典》的激情,12月加入中國共産黨。後任中央美術學院教授、第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文革”中,被打成“反動學術權威”,在北京鋼廠勞改,因過度疲勞,胃潰瘍穿孔,經首都醫院搶救八小時方甦醒過來,在做了胃切除四分之三的大手術後不到半年,又回到勞改農場,數月後診斷為癌症晚期,1973年1月8日,病逝。

  2002年4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再次開庭,公開審理油畫《開國大典》的作者、畫家董希文的女兒董一沙代表董希文親屬訴上海廣元藝術工藝品有限公司等被告侵犯著作權一案。當年,畫家以高度的才華和激情創作的那張油畫,完美地將新中國成立那一偉大的歷史瞬間定格在中國人的記憶中,而為億萬人所熟知,成為一幅不朽的歷史巨作。如今,它的著作權歸屬卻不得不以這樣一種方式來得以確認,當然引起了有關人士的感慨和各方面的廣泛關注。


  此次開庭的另一不同尋常之處,則是收藏這幅畫的中國革命博物館(以下簡稱“革博”),在3月6日法院第一次開庭公開審理此案之前,尚不是此案的被告,而就在那天開庭就要結束時,被追加為被告,成為訴訟的一方,一個月後的今天也有訴訟代理人出庭,坐到了被告席上。革博代理人在當庭陳述中,對他們造成的對董希文先生及其家屬的傷害,向原告方表示歉意。

  那麼事情的始末又是怎麼回事呢?

  一起簡單而又複雜的著作權糾紛

  一幅美術作品原件,通常涉及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一種是物權,體現為該作品原件歸屬於誰;一種是著作權(“版權”),一般體現為誰對該作品享有以複製、出版、發行等方式使用的權利。前一種權利擁有的是一件有形的畫作,後一種權利擁有的是一種看起來似乎無形的權利。這兩種權利是可以分離的,作品原件轉移了,並不意味著因創作而産生的著作權也一併轉移。擁有某幅畫的人只擁有這幅畫的物權,不意味著他當然地同時就擁有對這幅畫進行複製、出版、發行的著作權,著作權仍保留在著作權人手中。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出版、發行某幅畫,就構成對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的侵犯。有法律界權威人士認為,近年來在美術界頻頻出現的侵犯畫家著作權的事件,就與中國著作權法律知識和法律觀念的不普及有很大關係。另一方面,目前我國的現實情況,對違法行為的懲罰不是十分有力,使得不少人在觀念上和具體行為中不尊重畫家的合法權利,也是這種侵權事件屢屢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而侵權行為的大量存在,也就公然對我國神聖的法律和公民的合法權利表示了毫不含糊的藐視。

  1999年,新中國迎來了五十華誕。董希文當年創作的油畫《開國大典》以其藝術與歷史的完美結合,特殊的歷史文化價值而受到廣大群眾的喜愛,而其無與倫比的社會知名度,受到眾多收藏家和商家的關注,也使人看到了它所具有的商業價值。4月30日,由中國社會報下屬的一家單位與董希文的夫人張林英、董希文的女兒董一沙簽訂了“授權書”,徵得了後者的授權,以油畫《開國大典》為原型,製作發行《開國大典》微縮版純金箔畫。但是不久,戲劇性的場面出現了。

  1999年7月份,上海廣元藝術工藝品有限公司也公開刊登一份“授權聲明”,稱,油畫《開國大典》現存中國革命博物館,“版權歸屬中國革命博物館”,“中國革命博物館將《開國大典》版權授權給”上海廣元藝術工藝品有限公司,製作“縮版彩純金(24K)工藝製作金箔畫”,並稱,“該公司也是中國革命博物館唯一授權製作金箔畫的製造商,社會上出現類同圖案的金箔畫均屬侵權行為,一經發現將追究其法律責任”。這份聲明散發在全國多家報社、媒體。

  在當時各種《開國大典》中,“上海廣元”因為打著革博的牌子,所以最有聲勢。在公開發行的宣傳品中,上海廣元,稱,“限量製作發行15000件金箔畫《開國大典》”,每件售價都在數百元至幾千元。而且,上海廣元還把文章做到了上海“99財富全球論壇”上,他們製作的金箔畫《開國大典》成為“99財富論壇”的“指定紀念品”。

  至少從1999年夏天一直到現在,董希文家屬都被滿大街充斥的形形色色的“《開國大典》”所困擾,她們面臨著一個非常尷尬的局面。一方面,這些從金箔畫到印刷品,從亂七八糟的蠅利片瓦到大規模發行的各色紀念品,從製作低劣的盜版到煞有介事的“正規專賣”,在某些人大發其財的同時,也不同程度地改變、損害著原作的藝術原貌和真正的藝術價值;另一方面,它們的大量存在也就公開對董希文家屬提出了一個嚴重的問題:作為畫家董希文著作權的合法繼承人,你們是否還對那幅畫擁有著作權?

  很快,不少親朋好友,特別是一些在革博也有畫作被收藏的畫家及家屬,還有許多聽説此事的人,紛紛打來電話,詢問董希文家屬,他們看到的有廣元和革博聯合具名的帶有“授權聲明”的廣告冊是怎麼一回事?她們和革博之間究竟是怎樣一種契約(權利、義務)關係?還有許多人收到上海廣元散發的“宣傳品”後,問董希文家屬,她們是不是把油畫《開國大典》的著作權同時授給了很多家單位?董一沙因此不得不承受著巨大的壓力。

  董一沙請教了不止一位中國知識産權界最權威的法律專家,專家們一致認為,董希文家屬毫無疑義地擁有董希文作品的著作權。8月12日,董希文家屬委託律師發表嚴肅聲明,申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著作權法》的規定,”“目前張林英及其子女是油畫《開國大典》的合法著作權人。”同時,不點名地批評了社會上出現的侵權行為。

  董一沙開始和革博、上海廣元等進行交涉,但對方總是以油畫《開國大典》著作權人不明確為主要理由,為自己解脫。她在兩年的交涉中,雖然認為問題一直沒有什麼實質性的進展,她和律師收集到了足夠支持她起訴的有力證據,但又對訴諸法律手段,正式起訴猶豫不決。直到2001年11月下旬,董一沙才最後下決心起訴,目標選了兩個主要的製造商,“上海廣元”和南京金麒麟貼金工藝品廠,要求對方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2002年3月6。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廳。兩被告上海廣元藝術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一”)和北京工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二”)都有人到庭。 法官宣佈,這次開庭將就三個問題請原、被告雙方舉證、論辯:一、油畫《開國大典》的著作權歸屬;二、兩被告侵權事實的認定;三、賠償數額。

  在3月6日開庭之前,“被告一”曾向法庭提交過一份他們與革博的“合作協議”,但在3月6日的庭審過程中,“被告一”卻又稱,不把那份協議作為證據之一正式拿出來。鋻於事情發展到這一步,此案的矛盾已將革博推到前臺,革博是否擁有油畫《開國大典》的著作權,以及革博是否將此“著作權”授權給廣元,已成為此案無法回避的一個焦點,原告方在法庭上即表示將革博追加為被告。由此被告由兩個被追加為三個

  在經過數輪法庭調查和論辯之後,法官做了幾分鐘的訓戒,首先,是廣元在此案中的行為十分不規範,而革博作為國家博物館,以自己的工作人員不熟悉法律為託辭,也是説不過去的。最後此案以革博敗訴而告終.

  有法律界人士針對目前公眾當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觀念發表評論指出,著作權人享有權利和維護權利除了版權法的規定之外是否還應當有其他的標準?在接觸類似的案件中時常會發現這樣的説法,即涉及“革命”題材或者公益題材的作品,著作權人似乎就“應當”將其作品無償地“貢獻出來”,不應當主張自己的權利,説白了就是放棄權利,否則就有這樣或那樣的“説法”。這種現象在我們這裡似乎還有相當的存在基礎。然而,這種觀念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對著作權法或者法律理念的誤解。在著作權法原理之外還要加上其他評判標準,比如所謂的“道德”或者“公眾標準”在中國就比較普遍,這種錯誤觀念與法律精神不符。也有人指出,我國《著作權法》中目前還沒有關於“精神賠償”的內容,但在現實中,著作權人所受精神傷害是一個嚴重的事實。

  另有人士評論説,提高法律意識是全民的事,但是就某項法律意識而言,比如著作權意識,特定的部門承當特別的責任,對美術作品,人們有理由要求一些重要的博物館等單位率先垂范。



<<上一頁下一頁>>
第2頁
[ 新聞發送 ] [ 打印 ]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