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之爭,烽煙十年------期待新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意識
央視國際 (2003年03月18日 11:06)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案對著作權,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著作權歸屬, 權利的保護期,限制;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圖書、報刊的出版; 表演; 錄音錄像;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第一次有了全面細緻的法律約定,這也是我們國家送給入世的最好的禮物,而從1990年至今文化界藝術家乃至科學界的著作權之爭, 烽煙十年,卻從來沒有停息過.
“野藕汁”引發著作權連環案《洪湖水,浪打浪》多次起波瀾
40年前在中國大地上傳唱的名曲《洪湖水,浪打浪》因著作權糾紛,1999年在武漢掀起波瀾。2001年7月18日上午,因中國藍田集團在中央電視臺的一則藍田野藕汁廣告而引發的《洪湖水,浪打浪》音樂著作權連環糾紛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這場官司頗富戲劇性。1998年“藍田”公司開始用名曲《洪湖水,浪打浪》為其在藍田野藕汁作商業廣告,並在中央電視臺黃金時段播出。1999年12月18日,曾在50年代組織編排《洪湖赤衛隊》的湖北省歌劇院,一紙訴狀將“藍田”告上法庭,稱其未經允許便使用《洪》劇音樂,索賠200萬元。
2001年初,當年負責《洪湖赤衛隊》詞曲創作的張敬安,歐陽謙叔從有關
報道中得知此事後,也向武漢市中院提出了參加訴訟的要求,請求法院駁回湖北省歌舞劇院對“藍田”的訴訟請求,維護張、歐陽二人作為《洪》曲作者的權利,要求“藍田”停止侵權,承擔法律責任,並確認《洪》劇音樂著作權歸二人所有。
2001年4月,經有關部門協調,湖北省歌舞劇院撤回了對“藍田”的起訴
。但張、歐陽二人不肯放棄自己的權利,將“藍田”和湖北省歌舞劇院一起告上了法庭,並索賠200萬元。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湖北天門花鼓劇團的吳群也加入進來,狀告“藍田”和“省歌”,認為“藍田”的廣告插曲侵犯他1950年創作的《襄河謠》的著作權,並索賠20萬元。
庭審中,五方當事人圍繞著《洪》曲的著作權歸屬展開激烈的爭論。
(一 )“藍田”侵權了嗎?
原告張、歐陽認為,“藍田”未經自己許可便播放《洪》曲廣告,也不署名,侵害了自己的使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獲得報酬權。“藍田”辯稱其廣告是在經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授權許可後使用《洪》曲的,並繳納了3萬元使用費。而音協在1993年已與張、歐陽二人簽訂了《洪》曲著作權轉讓合同,已從他們手中取得了作品表演權、廣播權等。
(二)音協與兩原告的合同有效嗎?音協認為,張、歐陽二人是其會員。協會
為了對二人作品妥善管理,與其簽訂了轉讓合同,享有完整著作權。根據該協會章程,這種轉讓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兩原告則認為,他們與音協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且其中沒有規定轉讓費,並有許多自相矛盾之處,應視為無效合同。
(三)《洪》曲是職務作品還是個人作品?被告湖北省歌舞劇院認為,張、歐
陽對《洪》曲沒有著作權,因為《洪》曲著作權只是大型歌劇《洪湖赤衛隊》整體著作權的一部分,它不應被人為地分割出來。而《洪湖赤衛隊》的著作權是屬於“省歌”的。張、歐陽二人則堅稱《洪》曲是他們獨立創作完成的,署名也是他們,因而《洪》曲是他們的作品。
(四)《洪》曲是否剽竊了《襄河謠》?1950年,某部隊文工團的吳群根據民歌《月望郎》創作了歌曲《襄河謠》,後該曲曾在全國比賽中獲獎。1959年,張、歐陽二人以《襄》曲為素材,創作了日後膾炙人口的《洪》曲。現年76歲的吳群認為,《洪》曲的旋律與《襄》曲極其相似,只是有些尾音,邊音不同,但細加分析實際為同一首曲子。《洪》曲作者張、歐陽二人則稱,他們創作時雖參考了《襄》曲和《月望郎》,但《洪》曲節奏明快,《襄》曲悲涼壓抑,根本不同。
2001年3月,“藍田”和張敬安、歐陽謙叔達成協定:張、歐陽授權“藍田”使用《洪》曲,“藍田”一次性支付10年(2001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15日)使用費25萬元。二人隨後撤訴。
一曲“洪湖水”,幾番“浪打浪”。上兩場官司了猶未了,6月中國藍田總公司又因同樣的問題,被湖北省歌劇舞劇院推上被告席。對此,湖北省歌劇舞劇院有關負責人認為,“藍田”在庭外僅與享有《洪》曲署名權的張、歐陽二人私下達成和解,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湖北省歌劇舞劇院作為歌劇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藍田”至今還沒有就侵犯《洪湖赤衛隊》歌劇著作權糾紛一事與之達成任何和解協議;且侵權廣告仍在播放,其侵權行為仍在發生之中。為澄清是非,明確著作權歸屬,故不得不再次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