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河南的張先生來信稱:我家鄰居劉某喜歡游泳。一天,我兒子(9歲)要跟他去游泳,當時我就同意了,並囑咐他們要注意安全,劉某也滿口答應了。但是他們在河裏遊的時候,劉某沒有耐心教我兒子,結果導致我兒子被淹死。請問,劉某對我兒子的死是否負刑事責任?
劉某是否負刑事責任,要從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入手,即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分析。本案的劉某應當負刑事責任。理由是:我國刑法理論認為,由於先行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權益處於某種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積極防止、排除或避免危險發生的積極義務。如果不排除、沒有避免,導致了危險結果的發生,那麼行為人就要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分析,由於劉某事先將你兒子帶到河裏游泳,致使你兒子脫離了監護人的監護,那麼劉某就負有了由於先行行為所引起的對你兒子進行積極照看的義務,而現在劉某顯然沒有能夠積極履行該義務,結果導致你兒子被淹死的嚴重後果,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並應承擔因沒有履行先行行為義務而引發的責任。所以,劉某應當對此負刑事責任,根據案情,劉某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論處。
誰應承擔監護責任?
山西王女士來電話稱:我12歲的兒子在放學後與同學黃某踢球時,因發生口角,黃某把我兒子打傷,花去醫藥費960元。我找黃某的家長要求賠償醫藥費時得知:黃某的父母因交通事故雙亡,黃某父親所在工廠指定了黃某的爺爺為監護人。黃某的爺爺卻説,因黃某性格暴躁,經常在外惹是生非,就與黃某的姥爺、姥姥達成協定,由黃某的姥爺、姥姥擔任監護人,所以他已不再是黃某的監護人了。請問,如果黃某的姥爺、姥姥再找藉口推脫我們,該怎麼辦?誰該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由於黃某存在侵害你兒子的主觀故意,且造成了侵害的結果,黃某的行為已經對你兒子構成侵權,故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黃某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故黃某對他人造成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因此,誰是黃某的監護人是澄清本案賠償責任的關鍵。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從該規定可以看出,黃某的爺爺擔任監護人是可以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條第3款同時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從此可以看出,黃某父親所在單位指定黃某的爺爺為監護人的行為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黃某的監護人應當是黃某的爺爺。至於黃某的爺爺與黃某的姥爺、姥姥達成的關於黃某監護權的協議,實質上是對黃某監護權的變更,但這種形式的變更,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其法律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其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所以,本案中,黃某因侵權所應承擔的960元醫療費,應由黃某的爺爺和黃某的姥爺、姥姥共同承擔。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