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訪談》:一案五審何時了(總第3406期)
------群眾利益無小事(十九)
央視國際 2003年09月25日 19:26
CCTV.com消息:重慶人劉孟擁幾年前來到貴州,靠做點小生意維持生計。1997年,劉孟擁向福泉市物資總公司賒購了一輛中巴車跑起了客運,一家人一心指望著能靠這輛車過上好日子,可是,好日子沒過多久,車就被法院找理由扣押變賣了。如今6年過去了,劉孟擁一直在反復上訴,為自己討個説法。 1997年7月份,因為劉孟擁賒購的這輛中巴車沒有按合同及時付清餘款,被福泉市物資總公司告上了福泉市人民法院。當時的被告是劉孟擁的哥哥劉孟全,因為劉孟擁的購車手續都是委託哥哥代理的,了解這些情況之後,法院將劉孟擁追加為第三人參加開庭。經過調解,福泉市人民法院在1997年7月做出了民事調解書,確認一旦劉孟擁付清車款,車的産權即歸他,與劉孟全沒有任何關係。在法院的監督下,劉孟擁按調解書的要求繼續支付餘款,可就在車款馬上要全部付清的時候,車卻被扣了下來,法院硬要把判給他的車拿去給劉孟全抵債。沒過幾天,中巴車就被法院低價賣掉了。據了解,法院當時並沒有按照規定將車進行公開拍賣,而且其中的一筆變賣款竟然給了賣車方----物資總公司。按法院的説法,是物資總公司向法院申請的強制執行。但事實卻是法院先扣的車,物資總公司後來才提出申請。而且在車被扣押前5天,物資總公司就已經得到了中巴車的變賣款。面對不公的判決,劉孟擁在此後的日子裏反復上訴,而案子在同一個法院又反復做出了5次判決。每次劉孟擁申請賠償,福泉市人民法院都能找到辯解的理由。現在劉孟擁仍然沒有討回自己的錢和車,而不得不借錢支撐著一家火鍋店,維持一家人的生活。 劉孟擁的案子,歷經了經濟庭、民庭、審判監督庭等多名法官的輪番再審,如今已經6年多了,法院的最後判決不知又要等多久,劉孟擁的損失什麼時候能回來還是一個未知數。
全文如下:
重慶人劉孟擁幾年前來到貴州,靠做點小生意維持生計。1997年,劉孟擁向福泉市物資總公司賒購了一輛中巴車跑起了客運,一家人一心指望著能靠這輛車過上好日子,可是,好日子沒過多久,車就被法院扣押找理由變賣了。如今6年過去了,劉孟擁是車去錢空,那麼法院賣車到底有沒有道理呢?劉孟擁一直在討説法。
1997年7月份,因為劉孟擁賒購的這輛中巴車沒有按合同及時付清餘款,被福泉市物資總公司告上了法院。當時被告是劉孟擁的哥哥劉孟全,因為劉孟擁的購車手續都是委託哥哥代理的。了解情況之後,法院將劉孟擁追加為第三人參加開庭。經過調解,福泉市人民法院在1997年7月做出了民事調解書,確認一旦劉孟擁付清車款,車的産權即歸他,與哥哥劉孟全沒有任何關係。在法院的監督下,劉孟擁按調解書的要求繼續支付餘款,可是就在車款將要全部付清的時候,車卻被人扣了下來,這個時候離法院發出調解書才剛剛兩個月。法院卻硬要把判給劉孟擁的車拿去給哥哥劉孟全抵債。劉孟擁馬上找出調解書,趕到法院向執行庭的法官説明情況。
法院做出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具備同樣的法律效力,可是執行法官對法院自己做出的法律文書卻視而不見。沒過幾天,中巴車就被法院以5萬8千元低價賣掉了。而當時這輛車才剛剛跑了不到一年,為此劉孟擁前前後後已經花去了十多萬元。自己借來的這些錢眼看著打了水漂,劉孟擁決心在律師的幫助下找回一個公道。一年多之後終於盼來了法院的再審,可是,判決結果卻給了劉孟擁當頭一棒。法院認為1997年的調解書無效,駁回了劉孟擁的申訴請求。這麼看來法院是認定他們的執行是沒有問題的。對於這一點,當時負責執行的田儒學法官更是堅信不疑。按照田儒學的説法,他執行扣押的程序都是嚴格按照規定來進行的。而劉孟擁對此不僅沒有反對,甚至積極配合法院的工作,後來還親自與買車的人討價還價。田儒學口口聲聲要記者看卷宗,然而他也許忘記了,卷宗裏分明有劉孟擁提醒法院執行錯誤的聲明,在賣車時的筆錄中更是清清楚楚地寫著,劉孟擁不願參加,根本就沒到場。不僅如此,法院當時也沒有按照規定將車進行公開拍賣,而是急急忙忙地把車變賣了。其中的一筆變賣款竟然給了賣車方----物資公司。原來,除了哥哥劉孟全的欠債,賣車還物資公司的欠款看起來似乎更説得過去。
按田法官的説法,是物資總公司向法院申請的強制執行。如果真是這樣,應該是物資公司先提出執行申請,法院審查後予以執行。而據記者調查,法院下達扣押令的時間是1997年10月8日,申請的時間反而是19天后的10月27日。也就是説,法院是先扣的車,物資總公司後來才提出申請,更為荒唐的是,在車被扣押前5天的 10月3日,物資總公司就已經得到了中巴車的變賣款。看到這樣漏洞百齣的卷宗,就連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都不敢相信。既然如此,物資總公司的所謂執行申請的來歷就説不清道不明了。當然這一切,劉孟擁是不會知道的,不但他不會知道,除了法院的人,其他人也很難知道,包括記者,所以田法官才敢理直氣壯地當面説謊。而不管怎樣,劉孟擁打贏官司的信心並沒有因為法院的一紙判決而受到影響,他決定通過檢察院向法院進行抗訴。
由於檢察院認為再審的判決錯誤,提起抗訴,法院對案子進行了第二次再審,在2000年8月經公告生效的判決書中,法院維持了調解書的內容,中巴車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劉孟擁,到這時候,官司已經打了整整3年。既然是法院執行錯了,法院就應當進行賠償。但就在劉孟擁滿懷欣喜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卻被告知福泉市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查有了一個重大發現。原來,1997年,當事人之一劉孟擁的哥哥劉孟全已離開福泉,調解書沒有送達,這也就意味著,第一次調解和前兩次再審都毫無意義。而這樣一個必要的法律程序,竟然是事隔3年多才被突然發現。
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調解書沒有送達是事實。法院找到了第三次再審的理由。2001年12月法院終於又有了説法,不過,這次判決的結論除了撤銷前兩次的判決書,車該怎樣處理卻只字未提。這份讓人無所適從,極不嚴肅的判決書,讓劉孟擁不得不又多浪費了1年4個月的時間。此時4年多過去了,中巴車已經被轉了好幾道手,原本指望靠這輛車過上好日子,哪知道車天天替別人賺著錢,而劉孟擁自己卻不得不借錢支撐著一家火鍋店,維持一家人的生活。打贏這場官司成為他們生活的希望。這輛中巴車就像罩在頭上的一塊陰影,每時每刻都在影響著一家人的心情。他們苦苦等待著第5次判決,這次判決會帶來什麼樣的結果呢?
2002年8月,福泉市人民法院在對劉孟擁的案子進行第五次審理之後做出民事判決書,結論與1997年第一次開庭調解的結果是一致的。雖然等了5年多,這輛中巴車的身份才有了一個明確的説法,但是拿到判決書之後,劉孟擁心裏還是充滿了感激。判決書生效之後,他依據判決,繼續向福泉市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不料,這個時候法院又有了新的説法。法院的熊貴忠副院長告訴他,案子還要再審。
1997年以來的6年中,劉孟擁的案子在同一個法院就反復做出了5次判決,讓人奇怪的是,每次劉孟擁申請賠償,福泉市人民法院都能找到判決錯誤的理由,而判決書在他們手裏就像變戲法一樣説生效就生效,説錯誤就錯誤,從而導致了這場“馬拉松”式的審判。這樣辦案,老百姓的合法權益靠什麼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判決的權威性又靠什麼來體現呢?劉孟擁的案子,歷經了經濟庭、民庭、審判監督庭等多名法官的輪番再審,如今已經6年多了,法院的最後判決不知又要等多久,劉孟擁的損失什麼時候能回來還是一個未知數。(文:戴璐 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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