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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線]解讀《物權法(草案)》之物盡其用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6月28日 10:55 來源:CCTV.com

  CCTV.com消息(法治在線):

  主持人:好了,又到了我們的互動時間。今天我們繼續為您解讀物權法草案的內容。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産,您當然可以充分利用並且取得收益,那麼對自己沒有所有權的財産能不能利用和收益呢?物權法草案規定,對於他人所有的不動産,可以依法使用和收益,這種權利叫做用益物權.有一位觀眾就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的問題提出疑問, 我們來看一下.

  觀眾: 我們剛買了房,買房的時候簽合同,合同裏説是合同使用權是70年,我現在就是想問如果70年到了以後怎麼辦,我們還有沒有土地使用權,能不能住這房子。

  江平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參與《物權法()草案》審議的專家:

  (小紅條: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到了,應該續交土地出讓金)

  其實這個問題應該説沒有太大的擔心的必要。首先我們可以肯定了你買的房子是所有權,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但是你買的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權卻是有期限的,/如果土地使用權期滿了以後,可以有兩種辦法,一個是國家如果是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時候,可以土地使用權不僅收回,而且連地上建築物都有權收回,/國家該怎補償怎麼補償,但是如果沒有這一條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特別的情況,/(你)可以繼續使用。以後要繼續續交土地使用費.

  對於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辦法,物權法草案規定:如果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續期後,按照約定支付出讓金.不過,對於誰來交土地出讓金,這位觀眾仍然有疑問.

  觀眾:我聽別人説土地使用的出讓金最是是房地産開發商交的,那麼70年以後出讓金誰來接著交,是開發商交,還是住戶交,如果雙方都不交,我們還能不能再住這個房子。

  專家指出,即使物權法規定在70年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後,由居民自己來交土地出讓金,對於出讓金的數額也不用太過於擔心。

  江平: 因為現在我們的開發商從城市從國家拿來,那是幾十畝地,幾百畝地這樣的,他一次交得很多,而你蓋完樓已經在裏面取得了,而且你只佔有了相當很小的一部分土地,這種情況下再補交土地使用費,/恐怕我們每一家所攤用的土地面積,恐怕也就是連一分兩分(其中的百分之一) 都不到. (小紅條:每家每戶平攤的土地出讓金不會很多)

  有的觀眾提出, 土地使用期限到了,萬一忘了交土地出讓金, 會不會房産被充公了呢? 專家指出,這樣的擔心完全可以打消.

  江平:這種情況你不交土地繼續土地使用費,只能説你在上面住得具有不合法性了,不合法性了,國家按現在來説正常的辦法,也是提起訴訟的辦法讓你裏補交,如果你再不交的話,欠的話,可以變賣變賣(一些財産),該怎麼樣,怎麼樣,這是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你該交使用費你不交,就像你該交水電費不交一樣,這種情況看成很自然而然的.

  (小紅條:不交土地出讓金不會導致房屋産權滅失)

  對於農民朋友來説,土地就是他們的命根子, 賦予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 成為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江平: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是最重要的,廣大的那麼的多農民現在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但是要歸每個農戶自己來30年不變的承包經營權,對農民必須保障他的承包經營權利。(《物權法(草案)》保護農民的承包經營權)

  解説:一位農民朋友給我們打來電話, 諮詢有關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問題,我們來聽一下.

  電話:我承包了村裏的河灘地,承包期為30年,我花了幾年時間,辛辛苦苦把荒地改造好了,村委會卻改變主意,把地轉包給了別人,我想問問,村委會這麼做有沒有法律依據? 

  江平:物權法講了就不僅僅是你跟發包人之間,承包人跟發包人之間,而且也包含,我(農民) 作為這片土地的承包人,我享有30年,15年的承包經營權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不僅發包人不能侵犯,其他人也不能侵犯,誰也不能眼紅,看了我這塊地現在成了熟地了,賺錢了,你來侵佔我,誰來侵佔我,我都可以告誰。這就不一樣了,它的保護範圍從債權變成了物權了,它的意義是這樣的。(小紅條:任何人都不得破壞承包合同)

  解説:物權法草案中重新確認了原來土地承包經營法中關於維護農民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就是為了維持土地政策的連續性,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另外,有一位觀眾説,他們小區因為緊挨著另一個小區,繞道出行不太方便,於是想在隔壁小區開一條專用通道,不知道可不可以?

  江平:這種土地之間的相互利用,房屋之間的這種利用,通過你這兒房屋之間我排除什麼東西,這完全可以來約定,/我可能達成一個協議,給你一定的補償。(小紅條:對地役權可以約定)

  解説:因為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産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産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在物權法草案中稱為地役權,專家指出,通過合同約定了地役權, 可以排除其他人的干擾.

  江平:

  我既然跟你商量好專有地通過你的地區行使我土地方便的權利,那只對於我來説,雖然我給你定了合同,但是其他人仍然不能隨便進,其他人沒有這種權利。(小紅條:設定地役權可以排除其他人的干擾)

  解説: 還有一位農民朋友來信説,前年,他想挖一條水渠灌溉自家的農田,但是要經過鄰居的承包地,如果水渠挖好了,他願意給鄰居使用10年,兩人都同意了,可是去年遇到洪澇災害, 衝壞了水渠,為了修水渠,他又投入了1200塊錢,但他認為鄰居也應該承擔一部分,鄰居不答應,那麼,如果按照物權法,鄰居應不應該掏點錢呢?

  江平:你給他一定的便利,如果人家享受了這個利益,合同雖然沒有規定,最後渠沖毀了,你把渠再修好,享受利益的一方肯定要承擔一部分的,/如果我本身並沒有得到任何用水的利益,只不過是允許你來通過,你現在還讓我來給你承擔修補的費用就不合理了.

  解説:對於人們普遍關注的拆遷補償問題,現在的土地管理法規定給與適當的補償,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和三資企業法用的是相應的補償,而憲法修改的時候,用了給予補償,作為一部保護財産的法律,物權法草案有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呢?

  江平:那麼在今天憲法裏面我們提出了對私人財産的保護和權利,物權法要直接體現出來。你是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你把人家的地方給佔了,在這種情況下,/我適當的補償一下,我相應地補償一下,都不合適。所以為了保護公民的利益,尤其保護公民在,包括集體土地上的權和城市拆遷的老百姓居住的利益,我想用合理補償、公平補償、等價補償,市價補償,/老百姓不能吃虧,被拆遷的不能吃虧,這是一個最高的原則。(小紅條:《物權法(草案)》對於拆遷補償的規定)

  主持人:物權法對用益物權的規定,就是為了更好的實現財産的使用價值,做到物盡其用,尤其是我們的衣食住行都發生在土地之上,和土地有關的權利,構成了我們經濟生活的基礎,了解自己有哪些用益物權,對於我們充分發揮財産的使用價值有著重要的意義。在下一期的節目裏,我們將繼續為您解讀物權法草案的重要內容。好了,感謝您收看今天的法治在線,再見!

責編:陶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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