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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地帶:有關收養關係的法律問題(下)

  主持人:以下是我們的互動時間,接下來我們繼續關注有關收養關係的法律問題,首先我們來聽一位聽眾的電話錄音:

  電話錄音:我的鄰居老張,三年前收養了一個男孩。這些年由於單位效益不好,老張生活特別困難,撫養不起這個小孩了。現在小孩小,才三歲半,小孩的親生父母更沒有撫養能力,現在有一個條件很好的人想收養這個小孩,可老張不知道能不能將這個孩子送給他收養?

  主持人:像這位朋友提到的,收養人生活困難的情況,能不能將收養的孩子送養他人呢,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聽聽律師是怎麼説的。

  律師解答:目前,我國收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收養的規定中,對這種收養關係的變更(或稱轉收養)均無直接的明文規定。但根據“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這一法律原則,對收養人確實無力再繼續撫養養子女,送養人也無撫養能力的,或者被收養人本來就是孤兒或棄嬰的,應准許收養人變更收養關係,將收養的未成年人再轉送他人收養。

  主持人:看來,確實沒有能力繼續撫養養子女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把孩子轉送別人,我們還收到一位朋友的郵件,她説她也想解除與養女的收養關係,原因不是沒有能力撫養,是因為六年前,她和前夫在他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收養了一未滿周歲的女嬰。兩年後,他們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並約定養女隨男方生活,女方不承擔撫養費。可現在男方以養女的名義向這位朋友提出要撫養費。當時是男方要收養女孩,離異後男方一直不讓她去探望養女,養母女之間的關係已明存實亡,她不願意承擔撫養費,還想解除與養女的收養關係,不知道可不可以?

  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這位女十在婚內夫妻共同收養的女孩,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她與養女就形成了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就適用於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父母與子女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離異後,養女雖然隨男方生活,男方也不要求她承擔養女的撫養費,這並不等於她沒有撫養義務,現在養女提出要她給付撫養費,她應當按當地生活水平給付相應的撫養費,直至養女成年。

  主持人:還有一個朋友給我們寫信,説8年前,他收養一好友的兒子,那時由於他好友剛去世,其妻子一人要帶著一個2歲大的兒子和5歲大的女兒有困難,他於是便收養了好友的兒子,當初他和好友妻子對孩子進行收養都是私下進行的,沒有去民政局辦手續。過了8年後,現在好有的妻子改嫁,而且經濟條件很好,他不想再對其進行撫養,他想問:他可不可以將孩子歸還給好友的妻子。

  律師:由於當初是為了幫朋友,私底下約定的收養關係,並沒有辦理收養登記,這位朋友與孩子之間的收養關係並沒有成立,而現在孩子親生母親的經濟狀況很好,他可以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由孩子的母親承擔撫養義務。

  主持人: 以上是今天法治在線的全部內容,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法律上的問題,可以給我們打電話,電話是010——63989214,也可以給我們寫信發郵件,感謝收看,我們下期節目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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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曉星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