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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村委會拆了我的房子

  主持人:今天我們要關注的是一起村委會領人強行拆掉村民房子的事。請到演播室的嘉賓是中國人民大學的劉育喆博士。

  前一段,河南焦作的辛雄臣家的房子被村長、村支書帶人用鏟車給強行拆掉了,究竟是什麼原因,村幹部要這樣做呢?我們來看一下記者的調查。

  在焦作武陟縣謝旗營鎮辛楊村,我們見到了被村委會強行拆掉了房子的辛雄臣。在這個未建成的房頂,我們看到,辛雄臣給自己搭了一個窩棚。他説,現在他每天都住在房頂,並備好了磚頭,隨時準備對付可能前來拆他房子的村幹部。解了解,村幹部組織人員拆掉辛雄臣家的房子,發生在今年4月15號的下午。

  辛雄臣的哥哥辛刻有:村裏邊找了個鏟車,集中了大概有幾十號人,將近有百十號人吧

  辛雄臣:人家把我摁到門口的磚堆上,強行推,最後把房一推,人家走了。

  辛雄臣説,當時這間房頂的預製板已經架好,由於鏟車的推和砸,共有六塊預製板被摔壞,前後兩堵墻白色印痕上面的部分當時也全被推倒。現在的墻是9月11號左右新砌的,結果當天村委會又派人前來阻撓,那麼村委會為什麼一定要拆掉辛雄臣家的房子呢?

  村支書辛文宏:咱村裏規定不允許蓋到4米,只允許該3.5米,他現在可能蓋的有4.5米左右。

  村支書講,他們拆掉辛雄臣家房子的依據就是這份《村民建房自治章程》,其中明確規定,村民新建房屋,必須按村裏所標定的水平施工,並保證水平到房屋檐頭的高度為3.5米。如果超高的話,將被村裏強行拆除。而制定這樣一個強制性規定的原因,就是因為村裏部分村民中有這樣一種認識。

  村民:他蓋的高,俺比他蓋的還高。為什麼你們家要比他們家一定要高呢?那高了好吧,老風俗習慣,都是説蓋的高了風水好

  村委會主任辛小才説,正是由於這種封建觀念的存在,為了避免村民相互攀比房高,來回拆蓋房屋、浪費財力物力現象的出現,村委會才在1991年的時候,請村裏的一些老建築工匠,根據當時情況制定了3.5米這樣一個統一的房高。並在2000年的時候,又經該村全體黨員、村組幹部和村民代表討論通過。

  村委會主任辛小才:你感覺強制執行由你們來做合適嗎?我考慮只要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的話就合適。要如果説不符合辛楊村的利益的話,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説我們打官司輸了,我們該咋賠咋賠,村委會承擔責任。

  主持人:蓋一個房子非常不容易,崔行辰生怕房子被拆掉,不得已搭一個窩棚在上面看著房子,村委會有權力拆掉這個房子嗎?

  劉育喆:沒有,村委會它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這樣的一個村民,群眾性的自治組織。我國現行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沒有規定村民自治章程當中可以由村委會強行拆除村民的房屋。

  主持人:你沒有權力拆掉人家的房子。

  劉育喆:對。

  主持人:現在看來這個問題就是出在村委會制定的這個章程,章程當中標明蓋房子的高度不能超過3.5米,村委會有沒有權力制定這樣一個標準?

  劉育喆:根據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是沒有權力制定章程的,章程必須要由村民會議來制定,那麼從這個節目的內容來講,村民的建房的自治章程實際上是由村民小組,由全體黨員,還有村民代表,他們共同討論,來形成了這樣一個章程,如果説村民代表他確實是經過村民會議授權,制定了村民建房的自治章程,我們講從程序來講是沒有問題的,是符合我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的。

  但是作為村民自治章程來講,他一定不能夠跟我們國家現行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以及它的宗旨、精神相抵觸,如果抵觸的話,是違法、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産權利的內容。

  主持人:看來村委會制定這個標準是可以的,只要大家都認可,但是並沒有權力去強制拆除人家已經蓋好的房子,現在把房子拆除了,出現了這部分損失誰來承擔?

  劉育喆:我覺得應該由村委會賠償損失。

  主持人:為什麼?

  劉育喆:因為村委會,是由村委會強制拆除了這部分房子,他有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應該由違法行為人,或者是由實施違法行為的組織來為他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就是賠償損失。

  主持人:但是我們也注意到制定3.5米的標高是十年前的標準,經過十年以後標準會不會發生變化,村民們又是如何反映呢,我們再繼續看看記者的報道

  據記者調查,該村村民對村委會統一統一房高的做法意見不大。問題主要集中在10多年前制定的這個房高3.5米的標準上。

  村民:按説的話,3.5米顯得低一點,3.8米到4米比較合適,因為打興這預製梁以後進到屋裏顯得房低。

  辛忠義:蓋到3.5米我屋裏沒法裝修,吊頂沒法吊頂,吊扇沒法裝,太低了,光線通風都不好。

  其實,近幾年該村新建的房子中,突破3.5米房高規定的已有20余家。部分村民為了應對村裏的這一規定,甚至想出了在房屋的外墻上3.5米高度處做一個假屋檐,遮人耳目,事實上室內高度遠遠超過了3.5米。辛忠義家的房子由於超出了規定房高1米,目前他正打算把屋地挖一挖,建一個地下室。他説,這樣房子就變成兩層了,就不算超高。

  主持人:3.5米確實已經不適應現在農民對住房的要求,但是我們看到另外一個問題,村委會在制定3.5米標準的時候也是用心良苦,也是為了防止大家攀比,現在有人感覺這個標準不合適了,他們想要改變這個標準,他們應該通過什麼途徑來做?

  劉育喆:應該由村委會召集村民會議,這個村民會議的召集是根據我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應該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村委會根據這個提議來召集村民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在村民會議當中,大家一塊討論,比如説關於標高,是不是需要修改,如何修改,或者説制定新的建房的自治章程。如果説在村民會議當中,有過半數以上的村民同意修改章程,那麼最後必須要按照這個新的村民自治章程來執行,如果説沒有超過半數的村民同意修改原有的建房自治章程,還得維持原來的標高。

  主持人:謝謝劉老師。

  村民委員會依法自治,辦理村裏的公共事務和公共事宜,應該説是村民委員會的組織法賦予村民委員會的權力,但是在行使的時候一定不能和國家的憲法和基本的法律相違背。如果違背了,一來是違法,二來很有可能是出力不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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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曉星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