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